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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中國法院需要審判委員會並進行同樣的改革? 裁決委員會系列-02

29年2020月XNUMX日,星期三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為什麼中國法院需要審判委員會並進行同樣的改革? 裁決委員會系列-02

該職位再次審視了裁決委員會,探討了其存在和當前改革的必要性。

裁決委員會系列由三個職位組成,分別討論:

1. 中國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是什麼? 

2. 為什麼中國法院需要審判委員會並進行同樣的改革?

3. 司法改革如何重塑中國法院審判委員會?

這是該系列文章的第二篇,討論了在中國最近的司法改革期間該機構的必要性及其改革。

一,為什麼中國法院需要審判委員會

中國著名學者朱蘇力教授在1998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根據對法院的調查,法官們普遍認為,審判委員會是一個具有重要價值的機構。 [1]他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其進行了描述:

1.預防腐敗

審判委員會參加的案件都是重大,困難和復雜的案件,通常涉及重大利益。 因此,很有可能有時候地方當局會試圖影響結果,有些法官可能會很難拒絕。

但是,這些力量可能不會像對合議庭的法官那樣輕易地影響審判委員會。 這是因為,在決策方面,每個裁決委員會的成員都有一票,而少數派將以多數票為準,這使得該委員會相對難以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

在這方面,讓審判委員會對這些案件做出決定,有利於確保公正審判和防止腐敗。

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合議庭會故意將案件移交給裁決委員會進行討論,以便整個法院可以應對外部壓力,而不是讓法官自己處理。

2.統一管轄範圍內的法律

對於中國法院來說,即使是在基層法院,其管轄範圍也可能涵蓋大片地區和大量人口。 (CJO注意:例如,北京市朝陽區初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是相當於蘇格蘭的人口。)

每個基層法院通常有多達20個法庭和派遣法庭。 每個法庭的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通常會有不同的理解和實踐。 這很可能導致一個法院管轄範圍內法律的適用不一致。

審判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案件進行討論,有利於法院管轄範圍內法律的統一適用,並為法官提供了一些具體的指導規則。

3.彌補法官的缺點

中國法院長期以來一直面臨法官專業能力不足的問題。 在上述朱素力教授發表文章時(1998年),中國的地方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極度缺乏法學院畢業的法官。 從當時的事實可以看出,許多法官是政府官員,教師,士兵等,而不是在法院工作之前的法律從業人員。 為此,除了加強對法官的進一步教育外,地方法院還需要依靠審判委員會的資深法官來協助和指導普通法官處理疑難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朱蘇里教授的描述已經改變。 2000年後,隨著中國法學院的發展,地方法院不再缺乏受過法律教育的合格法官。 目前的問題是,一方面,法官年齡太小而沒有足夠的審判經驗(骨干法官通常約35歲); 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的飛速發展導致了許多新問題,這對於沒有經驗的法官可能是很難解決的。 因此,法官仍然需要經驗豐富的審判委員會成員的指導。

二。 中國法院為什麼要改革審判委員會

除了上述必要條件外,審判委員會參與案件審判仍然存在許多弊端,這引起了許多批評。 這也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改革審判委員會的動力。

1.在不參加案件審判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裁決委員會長期以來的批評之一是其成員有權決定結果,而無需坐在板凳上進行案件審判。

首先,評審委員會成員通過合議組的報告了解案件,在很多情況下甚至不會閱讀案件檔案。 在這種情況下,其關於事實調查和法律適用的結論可能不是最合理的。 [2]

此外,只有合議庭成員的姓名才會在判決書上簽名,而實際上已經決定此案的裁決委員會成員則不會。 這意味著這些成員對判決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實際上,有人認為,當法院負責人打算做出一些不服從的決定時,他們將讓審判委員會共同做出這樣的決定,從而分散錯誤決定所帶來的風險。 [3]

2.剝奪當事方的參與權

審判委員會的案件討論是私人的,其決定同樣是私人的,即使判決實際上是根據其意見做出的。 因為當事雙方既不能參與討論,也不能理解其內容,因此實際上剝奪了當事各方參與訴訟程序的權利。

首先,即使裁決委員會的成員處於這種情況下,當事各方也不能申請撤回訴訟。

其次,當事雙方不知道其案件是否會由仲裁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且在仲裁委員會進行辯論時也無法發表意見。

第三,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應公開進行審判。 實際上,審判委員會的討論也是對案件的審判,但並未公開進行,有關當事方和公眾均無法獲得任何信息。 [4]

3.干擾案件審判

如上所述,有時合議庭可以“躲在”裁決委員會後面以抵抗外部壓力。 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外力還可以操縱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施加壓力。 由於審判委員會有權對正在進行的案件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因此外來力量很可能會通過審判委員會“合法”影響法官。 [5]

此外,尚不確定誰將成為裁決委員會成員,將向該裁決委員會提交何種案件以及該裁決委員會將如何做出決定。 這些不確定因素將進一步促進外力的干預。 [6]

三, 之前和之後:審判委員會在當前的司法改革中

在當前的司法改革(2014年至今)之前,裁決委員會的一項重要職能是“討論疑難,複雜和重大案件”。 對於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審判委員會可以決定事實調查和法律適用,並且必須接受裁定。

但是,裁決委員會的成員不是親自在法庭上審理案件的法官。 他們僅根據合議組的報告做出可能影響案件結果的決定。

目前,在2019年2019月的改革中,該權力已被簡化為``討論和決定在困難,複雜和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即,《反腐敗法》中提到的XNUMX年法規) 第一篇文章 系列)。     

這一變化反映了關於中國法律界審判委員會權力的長期辯論。 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試圖進行這項改革的原因。

IV。 結論

中國法院不僅需要審判委員會,而且還應該對其進行改革,這是前三輪司法改革的重點。 在最近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許多與審判委員會改革有關的文件,這表明最高法院在不斷探索為此目的的具體做法。

 


[1]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J].北大法律评论,1998(02):320-364

[2] 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J].北大法律评论,1998(02):365-374.

[3] 冯之东.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责任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31(02):79-88.

[4] 雷新勇.论审判委员会审理制——价值追求与技术局限[J].人民司法,2007(11):68-70.

[5] 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J].北大法律评论,1998(02):381-412.

[6] 方乐.审委会改革的现实基础、动力机制和程序建构——从“四五改革纲要”切入[J].法学,2016(03):135-149.

 

 

封面圖片由天琦王(https://unsplash.com/@tinki)在Unsplash上​​拍攝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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