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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指導性案例與判例法不同,實質上屬於成文法。
南京大學副教授秦宗文博士在《法制與社會發展》(法律與社會發展)(4年第2015期)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概述了指導案例的主要特徵,將幫助我們了解此系統。
1.指導案例的產生
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中,判例本質上都是司法程序的自然結果。 換句話說,任何法官都可以決定以案件為先例,原則上,任何判決都可以成為先例。
中國的指導性案例是由司法系統的最高機構,即最高人民法院(SPC)選擇的。 就是說,下級法院通過等級結構向SPC逐級推薦候選案例,SPC從中選擇一些作為指導案例。
2.案件的角色
作為判例法的常規做法,每個案件的法官在判例的選擇和適用方面都具有一定的酌處權。 因此,在某種程度上,甄選過程不僅反映了每個法官的自由意志,而且確保了在每種情況下實現司法公正的靈活性。
相比之下,中國的指導性案例主要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願。 實際上,“指導”一詞已經公開了其運作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告訴全國所有法官在某些情況下如何審理案件。 因此,指導性案件實際上已成為中國法院系統自上而下管理的一種手段。
3.要解決的問題
判例法就像“追隨歷史”。 它要求法官在處理當前案件時回首並反復問自己“上次我們做了什麼”? 結果,判例法意味著穩定而緩慢的發展。 大多數時候,很難改變和推翻先例。
中國的指導性案例更多是“創造歷史”。 由於立法的滯後和立法中的漏洞,指導性案例通常包含困難和新穎的情況。 在沒有法律規則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利用指導案例預先制定規則。 之後找到更合適的解決方案或對法律進行修訂後,將合併或撤銷指導性案例中的規則。 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建立指導性案例退出機制的原因。 (有關退出機制的詳細討論,請閱讀 之前的帖子.)
4.申請方式
在判例法中,先例中的規則由打算援引該規則的法官總結。 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在編寫案例時對《指導性案例》中的規則進行了完善,即“判決要點”。 中國法官直接參照《指導性案件》中的判決要點作出判決。 (有關指導性案例的詳細討論以及法官如何運用指導性案例,請閱讀 之前的帖子.)
這是因為:
(1)憑藉成文法的悠久傳統,大多數中國法官都沒有接受過根據案例總結規則的培訓,他們也無法在短時間內掌握這種能力。
(2)指導性案例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如果要求每個案例中的法官自己從案例中總結規則,則會降低指導效率。
(3)指導性案例旨在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自己的規則摘要顯然會進一步擴大其自由裁量權。
(4)指導性案例是使司法更加透明。 如果案件中的規則不完善,公眾將很難體驗到這種透明性。
由於所有這些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指導性案例時僅提供案例的“定制”版本。 換句話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官在參考指導案例時只需要閱讀簡化版本,而不必了解全文。
5。 評論
我認為,中國的指導性案例和普通法國家的判例法都旨在統一法律的適用範圍,但它們的重點不同,適用範圍也不同。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判例法的目的是保持規則的連續性,即從歷史的角度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相反,指導性案件確保全國法院在短期內運用相對一致的規則,即從地域範圍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