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2020年,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並執行法國巴黎商事法院金錢判決(條例)。
- 這是中國法院第三次承認並執行法國判決,也是中國法院第二次承認並執行巴黎商事法院的判決。
- 在本案中,中國法院批准了臨時措施(財產保全)的申請。
2020年底,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法院”)認可並執行法國巴黎商事法院的金錢判決(條例)。
我們從北京法院28年2022月XNUMX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了該案的相關信息,但目前還無法獲得一審判決書。
該案被公佈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院判決十大執行案例”之一。
一、 案例概覽
2020年底,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巴黎商事法院3年2015月46日作出的判決(條例),批准了和解協議,並賦予和解協議可執行性。 案件金額超過XNUMX萬美元。
In 一前一後,我們介紹了北京法院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採取的臨時措施。 北京法院已披露有關該案的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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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有限公司與吳某簽署了《意向書》,根據該意向書,吳某應向該有限公司支付46萬美元以上。 巴黎商事法院發布判決(法令),授予意向書可執行性。 判決下達後,吳某未按照意向書規定的期限付款。
由於吳某的房產位於北京,故該有限公司向北京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上述裁定(包括授予可執行的意向書)。 北京法院審查申請後,裁定承認並執行巴黎商事法院作出的裁決。
由於被訴人吳某未遵守北京法院的判決,北京法院對被訴人採取了限制高級消費的措施,並強制執行其在中國福建省某公司的股權。 但由於該股權的價格評估不成功,執行失敗。
最終,北京法院僅執行了被申請人名下價值190,000萬元人民幣(約合27,144美元)的保險單。
二. 我們的評論
這是中國法院第三次承認並執行法國判決,也是中國法院第二次承認並執行巴黎商事法院的判決。
此前,中方已兩次承認並執行法國判決。 詳情請參閱我們下面的帖子:
中法兩國締結相互承認民商事判決的司法協助條約,為法國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掃清了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