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發生什麼變化,為什麼?” 中國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胡仕浩法官就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胡世浩法官於2017年發表了一篇文章,介紹了中國法院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的邏輯。 根據本文,我們可以深入了解中國法院正在發生的變化以及原因。
該文章標題為“十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的路徑和發展”(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的路徑與發展),發表在《領導科學論壇》上,16年第2017期。
我發表了文章“中國司法改革的邏輯幾天前,其中描述的邏輯與胡士豪法官的邏輯一致。
下面將介紹胡法官的文章的觀點。
一,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的方向
作者說,自1999年以來,中國法院頒布了三個五年制司法改革方案,但這些改革仍未達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理想目標。 中國目前的司法改革始於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計劃。
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指導司法改革,由中國共產黨負責領導和管理司法事務的機構中共中央政治法律事務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具體的改革過程。
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解決實際問題,即:
1.司法權的非本地化
各級人民法院是由中央機關而不是地方機關設立的。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強調的那樣,司法權屬於中央。 筆者認為,習近平的觀點是這一司法改革的基礎。
2.法院內部的撤銷管理
過去,中國法院實施了 判決書審查批准制度,這意味著最終判決必須得到法院領導的批准。 這導致了兩個問題:第一,該案的結果是由那些可能未在法庭上審理過該案的人決定的; 其次,法院的整個領導層都參與了決策,這使得澄清非法/錯誤判決的責任變得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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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官與其他人員之間沒有明顯的差距
過去,法官沒有特殊資格,因此其他公務員和法院工作人員也許都有機會坐在板凳上,在輪崗期間聆聽案件。 這就導致了那些不具備法官資格的人也可以擔任法官並參與案件審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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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的核心措施
1.法官的改革:法院內部的解散
A.實行司法問責制
司法問責制是指習近平總書記所謂的“聽證人應當作出判決並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司法改革的核心。 實際上,司法問責制允許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獨立做出決定,而不會受到他人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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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實行法官定額制度
為了給法官一些獨立性,有必要確定誰是法官。 如上所述,法官與以前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員沒有什麼不同。 現在,法院需要明確表明人們需要獲得資格(“配額”)才能成為法官。 而且只有那些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即“員額法官”,才能審理案件,並比其他法院工作人員收入更高。
根據這一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將法院工作人員分為三類:法官,司法助理和行政人員。 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只能從事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工作。 這進一步確保了只有法官才能參加案件審判。
從法院工作人員中選拔法官的做法被稱為法官配額制的改革。 有關法官配額制度的更多信息,您可以訪問 点击這裡.
C.要求法院領導處理案件
法院的領導(例如審判庭的庭長和庭長)通常只從事行政領導和管理,不願意審理案件。 但是,他們通常是在執行法官配額制度時首先獲得法官資格的人。 由於每個地方法院都有限額法官的名額,法院負責人沒有足夠的空缺供法官審理案件。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開始為他們設置案件審判指標。
D.要求法官對案件的終生審判質量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在賦予法官某些獨立性的同時,還建立了更嚴格的懲罰機制,以防止法官逃避監督和濫用職權。
E.保護法官的安全
由於案件審判更加獨立,當政黨對案件結果不滿意時,法官更有可能被視為報復的目標。 在過去的幾年中,一些地方法院法官被有關當事方襲擊甚至殺害。 在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相應地增加了對法官安全的保護。
2.改革法院的組織結構:地方法院的非本地化
A.建立巡迴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六個城市設立巡迴法院,以確保法律和中央命令的執行。
SPC巡迴法院主要解決三個問題:
首先,地方法院可能有利於地方當局的利益,即如上所述的“本地化”,而位於不同地方的巡迴法院可以減少這種地方影響。
第二,不同地方法院對法律的理解可能不一致,而巡迴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統一地方法院的做法。
第三,各方求助於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費用太高。 現在,當事方可以直接訴諸當地巡迴法院。
B.建立跨行政區劃法院
過去,每個地方法院的管轄權都與地方行政機關相對應,這導致兩者之間的密切聯繫。 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允許一些法院處理來自多個行政區劃的某些案件,這意味著此類法院將勝過某個地方政府,並且不再受其影響。
C.建立專門法院或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設立更多專門法院,例如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並正在促進地方法院設立內部專門法庭,例如破產法庭,環境法庭和資源法庭。
這些專門的法院或法庭將專注於其管轄範圍內的某些類型的案件,因此法官在這些案件中的審判質量將更高。 此外,這些法院或法庭的管轄權通常跨越不同的行政區劃,因此它們更獨立於地方政府。
D.公開司法
SPC要求全國所有法院將一些案件信息上載到法院的信息系統,法院通過該系統向公眾公開案件信息。 一方面,它滿足了公眾和各方獲取信息的需求。 另一方面,它實際上允許公眾和當事方協助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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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宜然(https://unsplash.com/@yiranding)在Unsplash上的封面照片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