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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院試圖解決判決不一致問題

15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於2019年XNUMX月發布了一項新規定,此後建立了新程序,以避免其有效判決之間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不一致之處。

該法規的標題為“關於建立解決法律適用不一致問題的機制的實施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過這一新機制統一法律和審判標準的適用,從而保持其司法公信力。

1.這種機制是什麼樣的?

在研究了這種新機制之後,我認為它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發現,管理,初步研究和最終決策。 有關更詳細的步驟,請參考下面的流程圖。 

 

 

(1)在發現不一致之處,案件主要由審判機構和研究機構在不同情況下分別處理。

審判機構包括:

(a)最高人民法院分庭(例如從事審判活動的審判分庭和巡迴法院,以及負責執行判決的執法部門),

(b)每個省的高級人民法院,構成法院系統中緊接最高人民法院的下級法院;以及

(c)專門法院(例如知識產權法院,海事法院和軍事法院)。

 (有關中國法院系統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並點選這裡。)

研究部門指的是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與SPC直接關聯的研究機構(CIAJ)。

在以下情況下,審判機構應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提交申請,以解決法律適用上的不一致之處:

(a)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效判決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分歧; 或者

(b)審判機構打算作出的判決中適用的法律適用原則或標準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決有所不同。

CIAJ作為研究機構,不受理案件,主要進行法律研究。 因此,主要針對研究中發現的上述情況(1)提出一種應用。 目前,中央情報局正在開展“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研究,以確保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符合相同的法律適用原則或標準。 CJO的先前帖子介紹了“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一項措施,旨在監督法官並確保法律的統一適用。

(2)在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該申請,並將其移交給CIAJ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研究,並將其提交給裁決委員會進行最終討論。

(3)在研究的一部分中,CIAJ將對該申請進行初步研究,SPC的特定審判部門將審查CIAJ的申請和研究。 

(4)在最終決定中,審判管理辦公室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副院長將審查結果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進行討論和最終決定。

要了解有關裁決委員會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關於此的帖子 特色話題,或相關 文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2. SPC為什麼要建立這樣的機制?

如上所述,這種機制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和審判標準的適用範圍,從而保持其司法公信力。 但這還不是全部。

該機制還與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實施的一項措施相互關聯,即“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 這意味著法官的建議判決必須與同一法院及其高級法院裁定的先前類似案件的審判標準和法律適用相一致。 

有關“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的 發表.
 
“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的前提是,對類似案件的有效判決是根據一致的審判標準作出的。 否則,法官將不知道應該遵循哪個標準。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必須首先確保類似案件的有效判決採用一致的審判標準,然後確保隨後的判決也符合這些標準。 顯然,這正是這種新機制的作用,它設定了一致的標準並為“對類似案件的類似判決”鋪平了道路。

 


封面圖片由愚木混株cdd20(https://pixabay.com/users/cdd20-1193381/)來自Pixabay。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劉強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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