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要點:
- 在中國的每個法院內,都有許多“部門”,例如。 民事部門和刑事部門,每個部門負責審理某種類型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的三類部門使用英文“court”這個名稱,它們實際上不是獨立的法院,而是本質上的“部門”,即: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院和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
- 多元化爭議解決中心是法院內設立的ADR部門。 為了更好地應對現有的訴訟爆發,許多法院設立了ADR部門,引導當事人訴諸調解。
近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最終確定了其法院系統內部門和職位的標準英文翻譯。
19年2021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組織機構、職務、工作場所英文譯文》(法院組織機構、名稱、工作場所英譯文),對相關英文譯文進行定稿。 這不僅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希望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國法院的願望,也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國際社會保持開放態度。
事實上,在向英語讀者介紹中國的司法制度時,我們常常陷入這樣的困境:如何用通俗易懂、準確的英語表達中國法院的一些本土概念。
當然,有時這些概念被官方翻譯成英文,但在特定語境下,某些讀者可能仍然無法理解。
因此,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介紹一些可能讓外國讀者感到困惑的中國法院的部門名稱和職位。
一、分部
中國的每個法院內部都有很多部門,每個部門負責審理某一類案件。
法院的不同法官隸屬於不同的部門,例如民事部門、刑事部門,這意味著大多數法官只會審理其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某種類型的案件。
中國法院系統認為法官應該是專業的。 因此,每個法官應該只專注於一種或某些類型的案件,以確保他/她能夠有效率和有質量地審理案件。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內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內部使用英文“court”名稱的部門有三類,但實際上並不是獨立的法院,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院和中國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從本質上講,這些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門沒有區別,一方面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的部門,專門審理一種案件; 另一方面,從判決中你看不到與這些部門有關的任何事情,因為他們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義作出判決的。
那麼,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稱這些部門為“法院”? 我的猜測是最高人民法院希望他們看起來獨立,因為這些部門經常參與國際事務。
三、 地方法院內的審裁處
與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的法院一樣,地方法院內部也會有一些看似獨立的部門,被最高人民法院稱為“法庭”。 同樣,這些部門在法律上也沒有獨立地位,與部門沒有本質區別。
例如,上海破產法庭實際上是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內部部門。
四、 執法部門
執行部門是負責在法院內執行決定的機構。 在中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均由法院執行。
根據我國程序法理論,執行過程具有明顯的行政要素,因此負責執行的部門不同於負責案件審理的部門。 於是,就出現了執行“司”和審判“司”。
五、政治部
政治部實際上就是法院的人力資源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及其地方政府的人力資源部門都稱為政治部門。
這些部門在中國傳統上被稱為政治和法律單位,可能是因為在中國社會中,與司法行政和執法有關的部門被認為是高度政治相關的。 因此,這些機構內部的人事管理也與政治有關。
六、 審判管理處
審判管理處負責案件進程的管理,特別是法官和庭長的履職評價。 如中所述 我們以前的帖子,中國評委將嚴格評估他們的表現。 這種績效評價是推斷法官行為模式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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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評審委員會和法官會議
我們在之前的帖子中介紹了評審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對法院的案件審理有最終決定權。 看 我們以前的帖子 有關評審委員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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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委大會是近年來出現的新事物。 作為法院法官間經驗交流的機制,發揮著法官智庫的作用。
八。 多元化爭議解決中心
多元化爭議解決中心是法院內設立的ADR部門。 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中國法院的 訴訟爆炸,已開始支持 ADR,例如調解,以減少其壓倒性的案件量。 為此,不少法院設立了ADR部門,指導當事人訴諸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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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首席大法官和首席法官
首席大法官是法官的最高頭銜。 中國的首席大法官通常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首席法官不是職稱,只是指法庭內部部門,如庭、庭等部門的負責人。
十、庭長和審判長
院長是常設職位,是指法院院長。
審判長是指代表合議庭主持案件的審判員。 審判長不是常設職務,由法院從各案件合議庭的一名法官中臨時指定。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