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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調解:過去與現在

11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黃艷玲黃燕玲

7年2019月45日,中國和其他XNUMX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調解產生的國際解決協議公約》(《新加坡公約》)。 現在是時候讓我們仔細研究中國的調解了。

1.中國調解史

在中國,調解的歷史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1)從1949年到1980年代:受到高度讚揚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府主張以“調解為主”解決爭端。 這裡的調解主要依靠基層社會成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在此期間,中國的國家權力滲透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國家主導的調解已為社會所普遍接受。 因此,調解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從1980年代到1990年代:調解急劇減弱

1978年中國開始改革開放後,國家政權逐漸退出中國社會,對調解的支持也大大削弱。 人們不再認識到調解的權威並轉向訴訟,這導致大量爭端流入法院。

 (3)21世紀的前十年:法院調解的興起

為了應對爭端解決的壓力,中國發起了一場名為“大調解”的運動。 [1]訴訟期間的調解在這一運動中起著重要作用。 與法院相關的調解可以在法院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法官也熱衷於敦促訴訟人接受調解。

(4)2010年代:庭外調解突出

為了應付 訴訟爆炸 面對中國法院以及為“一帶一路”倡議服務的中國,中國現在提出了“多元化爭端解決”方案,即調解,仲裁和訴訟是相互聯繫和協調的。 在此方案中,庭外調解受到重視,即: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業調解和與法院相關的調解的協作系統。 [2]

庭外調解的主要缺點是,由於調解產生的和解協議實質上具有普通合同的性質,因此法院不能執行該協議。 為了支持調解,201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當事方的申請作出裁定,以確認和解協議的有效性,以便可以執行該和解協議。由法院。 [3]

2.中國目前的調解類型

中國沒有系統的法律調解規則,但分散在CPL,《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和中國司法部頒布的規則中。 根據這些規則,中國的調解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法院調解

與法院相關的調解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的調解。

CPL中規定了與法院相關的調解。 這種調解是由法官在民事訴訟中進行的。 調解與案件審理不是分開的,而是其中的一部分。 達成和解協議後,法院應作出“和解聲明”。 和解判決一樣,和解聲明也可以由法院執行。

自2016年以來,中國法院一直試圖將調解與案件審判分開,並為此目的建立了“將訴訟與調解聯繫起來的對接機制”。 在這種機制下,法院將案件委託/指派給特定的調解員(包括法院的專職調解員和法院外的調解員),法官無法在審判期間進行調解。

(2)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社區調解)是社區居民的調解。

2010年頒布的《人民調解法》是中國唯一專門針對調解的法律。 人民調解主要是指在社區自治組織中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居委會,村民委員會)進行的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4] 因此,這種調解是一種社區公益調解,不包括商業調解,行業協會調解等。[5] 但是,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可以根據《人民調解法》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處理其職業糾紛。

 (3)行業/行業調解

行業/行業調解是提供給特定專業領域或特定行業協會成員的一種調解。

2015年之後,中國開始鼓勵發展專業/行業調解,包括兩個類別。 第一類是行業協會的調解,即行業協會本身建立的調解機構。 第二類是基於行業和基於專業的人民調解,即行業協會參照《人民調解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6]

兩者之間的區別:前者受行業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督。 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糾紛進行調解,並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 後者由人民調解監督部門,即司法部和每個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監管。

行業協會自行建立調解機構,從理論上講,其調解費不受《人民調解法》的“免費”規則約束。 但是,目前,行業協會的大多數調解機構仍採用自由模式,[7]這意味著他們的調解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不具有商業性。

(4)律師調解

律師調解是指律師職業調解機構進行的調解。

自2017年以來,中國一直在鼓勵律師調解,並在法院,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的律師調解中心設立律師調解室。[8]

應當指出,就律師調解收取的費用而言,中國司法部要求採用“低價”模式。 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中國的法院費用已經很低,在類似情況下,律師調解的費用也不得超過法院費用的50%[9]。 從這個意義上講,律師調解也是公共福利。

(5)商業調解

商業調解是指由專門的商業調解機構進行的調解。 商業調解採用基於市場的收費模式,而不提供免費調解。

在中國,商業調解可能比其他調解更為專業,但中國的商業調解機構很少。 這些調解機構主要包括: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 (成立於1987年)及其各章的調解中心, 北京市仲裁委員會調解中心 (成立於2011年), 上海商業調解中心 (成立於2011年), 粵港澳商業調解同盟 (成立於2013年)。 

(六)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進行的調解。

儘管中國官方文件經常提及人民調解,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 但是行政調解的概念是最模糊且鮮為人知的。 行政調解的主要場景是警察在公安案件和交通事故中進行調解。

3.我們的評論 

改革開放之前,雖然已經建立了發達人民的調解,但它存在於高度嚴格的社會結構中。 在中國,市場經濟的調解來得很晚。 可以說,直到2010年代,中國才開始建立真正的調解制度。 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的調解仍處於起步階段。 

此外,中國大多數類型的調解都是針對公共服務的,這是免費的或低價的。 這大大削弱了專業機構和人員參與調解的積極性。 因此,調解的發展可能會受到某些限制。

目前,中國從事商業調解的機構很少,而且大多數機構還很年輕,要大規模發展還需要一段時間。

綜上所述,中國的調解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足夠的國際競爭力。 因此,中國很可能不願意過早批准《新加坡調解公約》,以防止中國對國際調解機構的影響作出回應。

但是,隨著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發展,中國不能忽視調解的作用。 實際上,2018年,中國發布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其中也提到了調解。 我們推測,將來,調解將是中國最重要的爭端解決方案之一。 

 

參考文獻:

[1]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2007年),《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等。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

[4]《人民調解法》第四條,第八條

[5] 范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评析[J].法学家,2011(02):1-12+176.

[6]《司法部關於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的意見》(司發通[2011] 93號)

[7]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糾紛調解工作管理辦法》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17〕105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擴大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8〕143號》》

[9]《山東律師調解試點來了!調解收費標準不超過訴訟費50%》, http://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22576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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