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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就中興通訊與 Conversant SEP 許可糾紛發布“禁訴令”

20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頭像

2020 年 2018 月,深圳法院在 ZTE v. Conversant (XNUMX) 一案中發布了相當於禁訴令的行為保全令,限制了 Conversant 向德國法院申請執行德國判決。

28年2020月2018日,在中興通訊與Conversant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糾紛案中(見(03)粵335民初第1-2018號)((03)粵335民初XNUMX號),依據針對中興通訊的申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在中國作出終審判決之前,禁止Conversant申請執行德國的判決。

隨後,中興通訊與Conversant達成和解。

一,案例背景 

2018 年 2018 月,因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通訊”)與 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Co., Ltd(以下簡稱 Conversant)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中興通訊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市法院”)提起訴訟(案例號(03)粵335民初第2018號,《中國訴訟》)((03)粵335民初XNUMX號)。

中興通訊是中國最大的通信設備製造商。

20 年 2018 月 XNUMX 日,Conversant 還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向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杜塞爾多夫法院”)提起基於同一個專利家族的訴訟(“德國訴訟”),指控中興通訊及其德國關聯公司侵犯了該專利。

27年2020月XNUMX日,杜塞爾多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德國判決”),禁止中興通訊及其德國關聯公司銷售相關產品。

28年2020月XNUMX日,中興通訊向深圳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要求法院在中國訴訟終審判決作出前,禁止Conversant申請執行上述杜塞爾多夫法院的判決。

28年2020月2018日,深圳法院作出(03)粵335民初第1-2018號裁定((03)粵335民初XNUMX號第XNUMX號),支持中興通訊的請求。

在此之前,16 年 2019 月 28 日,華為與 Conversant 之間發生了類似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華為案”)。 本案中,一審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確定華為應向Conversant支付的FRAND使用費。 2020 年 2019 月 732 日,應華為公司的申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法院限制 Conversant 向德國法院申請執行德國判決。 (參見Huawei v Conversant, (733) Zui Gao Fazhi Min Zhong 734, 1 and XNUMX No XNUMX。)最高人民法院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成為中國知識產權相關訴訟中第一個等同於禁訴令的行為保全令。

二。 法院意見

一、申請執行德國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影響

Conversant一旦申請執行德國判決,極有可能阻礙中國訴訟和中國判決的執行,從而使中國訴訟的訴訟和判決變得不必要。

二、深圳法院是否需要下達行為保全令

一旦 Conversant 申請執行德國判決並獲得許可,中興通訊將面臨兩種選擇:要么被迫退出德國市場,要么被迫接受 Conversant 提出的和解提議。

如果中興退出德國市場,即使再提起其他訴訟,也難以從經濟上彌補市場損失和失去的商機。

或者,如果中興通訊迫於德國判決的壓力不得不接受Conversant的專利許可報價,則其將不得不接受比華為案中確定的高出十倍的費率。 這將導致即使深圳法院在中國訴訟中確定中國費率,也不足以彌補中興在德國和解中的損失。 因此,中興通訊很可能被迫放棄在中國訴訟中獲得救濟的機會。

上述兩種情況都會使中興通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在中國訴訟中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確實是必要和緊迫的。

三、行為保全令對雙方利益的影響

對於 Conversant 來說,如果深圳法院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唯一的損害就是暫時中止德國判決的執行。 考慮到德國的判決不是終局的,暫停執行判決不會影響Conversant在德國的其他訴訟權利。

此外,Conversant在德國訴訟中的核心利益是獲得經濟賠償,因此暫停執行德國判決只會對Conversant造成有限的損害。

經比較,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顯然會造成更大的損害。 因此,採取這樣的措施是合理的。

4. 國際禮遇

考慮到德國訴訟於2018年2018月受理,中國訴訟於XNUMX年XNUMX月受理,較早受理。

深圳法院禁止Conversant在本案終審判決前申請執行德國判決。 這種做法既不會影響德國訴訟的後續程序,也不會減損德國判決的法律效力。 這只會推遲判決的執行和德國訴訟的審理。 審判和判決對德國訴訟的影響仍處於中等範圍內。

三, 我們的評論

一、廣東省首例此類病例

深圳法院受理的此案是廣東省首例標準必要專利禁訴令(anti-enforcement injunction)案件。 本案也被深圳法院列為2020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創新五件重大案件之一。中國最大的兩家通信設備企業華為和中興通訊均位於廣東深圳。 因此,深圳法院的意見對於華為和中興的期貨案件具有重要意義。

2、雙方的後續和解

在深圳法院對 Conversant 下達行為保全令後,Conversant 並未向杜塞爾多夫法院申請執行對中興通訊的禁令。 相反,它與中興通訊就 SEP 許可進行了談判,最終雙方達成了 FRAND 許可協議。

2年2020月XNUMX日,中興通訊向深圳中院申請撤案,雙方糾紛順利解決。

深圳法院認為,其禁令不僅依法保護了中興通訊的合法權益,也為中國法院今後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此類禁令制度提供了經驗。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劉強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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