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訴訟和仲裁之間最重要的區別是法官和仲裁員有不同的思維方式。
當大多數人提到中國訴訟與仲裁之間的區別時,他們可能會說仲裁比訴訟更公平,因為中國法官可能做出不公正的判決,而中國仲裁機構中的仲裁員則相對更好。
確實,在少數情況下,法官可能會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並做出不公正的判決。 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是公正的,或者法官想做出公正的判決,因此做出他認為是公正的判決。 鑑於中國法院對法官實行嚴格的監督,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存在可能影響法官的外部因素,而且鑑於法官的法律教育,大多數法官還必須遵守司法公正,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不會故意做出不公平的判斷。
我認為,中國訴訟與仲裁的區別在於法官與仲裁員對司法的理解不同,因此案件審判的思維方式也有所不同。
如我所說 之前,法官將在審判活動中追求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從而影響他們對司法的判斷。 但是,在這三個方面,仲裁員與法官大不相同。
1.法官追求法律效力,而仲裁員不需要
法官傾向於嚴格執行法律。 因此,如果當事人不同意交易條款或協議不明確,法官可能不會嘗試盡可能多地探討當事人的真實協議(真實意圖),而是傾向於採納交易條款。法律規定的交易; 即使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在判斷交易雙方的條款時,如果交易雙方均已同意,則以該協議中的條款為準。
仲裁員更關心雙方的協議。 大多數仲裁員都熟悉商業交易,因此,即使當事各方不同意交易條款或協議不明確,仲裁員也可以通過聽證會了解實際協議,然後根據協議作出裁決。 相比之下,大多數中國法官自從法學院畢業以來就已被法院接納,並且沒有其他專業經驗,因此他們並不熟悉各種商業交易。
另外,中國法官的工作量非常大,這也導致他們沒有足夠的精力來充分理解當事人的交易,因此選擇嚴格執行法律,這是最省時,最不可能的做法。被告。
2.法官追求社會影響,而仲裁員不需要
當中國法官審理此案時,他將考慮公眾對案件的態度,以避免公眾對法院,司法系統和管理當局的不信任。 近年來,在線法院判決和在線法院審判廣播使中國法官的工作受到更多的公眾監督,這進一步增加了該領域法官的壓力。
儘管仲裁不向公眾開放,這使仲裁員不受公眾輿論的歡迎。 因此,仲裁員只需要獲得案件當事人的信任。
3.法官追求政治效力,而仲裁員不需要
法官在根據不時發布的某些司法文件審理案件時,需要反映出特定的政治目標。 這些政治目標為特定情況下的公正判斷設定了標準,例如,以改善中國的商業環境。
仲裁員不受政治目標的影響。 一方面,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不受行政機關的影響。 為了增強中國仲裁機構的競爭力,中國政府確實尊重仲裁機構的獨立性。 另一方面,仲裁員主要由中外大學教授,律師和退休法官擔任。 他們的職業身份更獨立於政治,因此在審理案件時不會考慮特定的政治目標。
4.中國仲裁機構
請注意,上述仲裁員是指一些仲裁機構的仲裁員,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及深圳國際仲裁法院(深圳仲裁委員會)。 這些仲裁機構更加國際化。 此外,為了在與國內同行和外國仲裁機構的競爭中取勝,他們還強調了仲裁員的獨立性以及對當事方交易的關注。
相比之下,對於其他中國仲裁機構而言,其負責人通常由當地政府官員擔任,而其仲裁員大多由當地公務員或法官擔任,因此,仲裁員的思想與法官的思想沒有太大不同。 在案件審理方式和裁決/判決方面,仲裁與訴訟之間的差異不大。 現在,有關中國的“仲裁訴訟化”(Blitigationation of Arbitration)辯論正在展開。 我認為可能是由於這些仲裁機構的存在而引發了這一討論。 “仲裁訴訟化”是指中國的仲裁與訴訟越來越相似的趨勢: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日益同質化,即越來越複雜和嚴格。 仲裁員像法官一樣處理案件並作出裁決。 例如,他們傾向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並參考法院判例作出決定。 在中國法律界,有人歡迎這種趨勢,而另一些人則擔心仲裁會失去其獨特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