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於2019年XNUMX月裁定承認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判決。 在此之前, 銀川法院已經承認阿聯酋的判決 (見 高興達訴何建華,(2018)滬01協外認15號((2018)滬01協外人第15號)。
我們尚未查到上述上海法院作出的(2018)滬01協外人第15號裁定書,但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法院”)社交媒體賬號獲悉此案。 )。 [1]
一,概述
2019年XNUMX月,上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承認阿聯酋富查伊拉聯邦上訴法院的終審判決。
上海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關於民事和商業事務司法協助的協定》(該協定)承認阿聯酋的判決。 該協定於12年2005月1日生效。該協定第17條第XNUMX款規定:“每一締約方應根據其國內法,承認和執行關於民事,商業和身分事項的裁定,以及關於締約另一方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事項”。
二。 案例簡介
某高某在阿聯酋富查伊拉聯邦初級法院針對某何對兩方之間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提起訴訟。 高先生於5年2012月45日與何先生簽訂協議,規定他應將高先生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富查伊拉的一家礫石廠的XNUMX%股權轉讓給他。 之後,高堅稱他沒有履行協議。
26年2016月XNUMX日,阿聯酋富查伊拉聯邦初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高的要求。 他拒絕接受判決,並提出上訴。
25年2018月31.5日,阿聯酋富查伊拉聯邦上訴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命令何先生向高先生支付XNUMX萬元人民幣,包括本金,利息,法院費用和律師費。
判決生效後,他沒有履行義務。
高使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系統”(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追踪了他的可執行財產,該財產約為上海虹橋一家公司的60%股權。 因此,高在2018年XNUMX月向上海法院申請承認並執行該阿聯酋判決。
上海法院認為:
1.鑑於他擁有的可執行財產歸上海法院管轄,因此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2.高已將富查伊拉聯邦初級法院和阿聯酋上訴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的核證副本及其譯文提交給上海法院,這些法院的判決均符合法院的要求。
3.他委託律師參加阿聯酋案件的訴訟程序,作了相關辯護並行使了訴訟權。
4.阿聯酋富查伊拉聯邦上訴法院已作出最終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5.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與阿聯酋之間的相關雙邊條約沒有規定拒絕理由。
因此,上海法院承認阿聯酋的判決。
三, 我們的評論
該案進一步表明,在中國承認和執行阿聯酋判決沒有任何障礙。 自2017年以來,中國已成為阿聯酋最大的貿易夥伴。 目前,有300萬中國公民在阿聯酋生活和工作,在阿聯酋有近4,200家中國公司在運營。 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必將進一步促進兩國之間的經濟交流。
[1]《案件速遞|上海一中院裁定承認與執行阿聯酋民商事判決案》 https://mp.weixin.qq.com/s/VmexPKm80ig5mn5GW3DH6g
封面照片由Leonard von Bibra(https://unsplash.com/@leonardvonbibra)拍攝於Unsplash
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