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來了! 在中國大陸設立營業機構後,外國仲裁機構可以在這裡進行仲裁。
外國仲裁機構是否可以在中國大陸進行仲裁取決於其在中國設立的組織形式:代表處或商業組織。 前者無權進行仲裁活動,而後者則有權這樣做。 兩個月前,外國仲裁機構被首次允許在中國設立商業組織。
一。論點:狼來了嗎?
11年2017月XNUMX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對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商務部的回應 綜合試點工作方案對深化改革,促進北京服務業擴大開放的答复 (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复)(國函〔2017〕86號,以下簡稱《批复》),同意並確認北京提出的試點工作方案的基本框架加快建設符合國際規則,擴大開放的服務業。 試點工作方案第二十二條明確指出,為完善多元化的商業糾紛解決制度,應支持國際知名的商業糾紛解決機構在滿足北京總體要求的前提下在北京設立代表處。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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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發布後,中國仲裁界內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一些觀點是負面的,對外國仲裁機構進入北京與中國仲裁機構競爭仲裁案件資源表示關注。 儘管有些觀點較為樂觀,但相信中國仲裁機構至少在本地中國企業中仍享有獨特優勢。 如果外國機構不能適應中國的法律制度和爭端解決的文化背景,那麼它們可能就無法撼動中國的仲裁業。 因此,我們無需擔心“紙老虎”。 實際上,向外國機構開放中國的仲裁服務市場只是一種手段,而最終目的是要振興中國商業仲裁業的核心競爭力並優化商業環境。
兩年後,即2019年XNUMX月,國務院發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區總體規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臨港新區總體規劃》),其中第4條是經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後提出的。允許人民政府並向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允許外國知名的仲裁和爭端解決機構在新地區設立商業組織,對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民商事糾紛進行仲裁業務。國際貿易,海事和投資領域; 應當支持和保證在仲裁之前和期間,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等臨時措施的實施和執行。
《臨港新區總體規劃》被認為是中國仲裁業的一個開創性的“新政”,這清楚表明,允許外國仲裁機構在上海自貿區新區設立的商業組織可以進行仲裁。業務,處理仲裁案件並解決商業糾紛。 無疑,這將為上海加快建設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提供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那麼,中國的仲裁界是否有必要擔心外國仲裁機構的存在呢? 外國仲裁機構進駐中國大陸後可以開展仲裁活動嗎? 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從外國仲裁機構的參與入手。
二。 演變:從代表處到商業組織
隨著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國際仲裁機構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外國仲裁機構可以在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嗎? 外國仲裁機構的中國辦事處可以在中國開展仲裁活動嗎? 社會各階層都非常重視這些問題。
實際上,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中國都不允許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開展任何活動,而只允許涉案案件的當事方在國外尋求仲裁。 此後,中國逐漸允許外國機構在中國大陸設立代表處,但其職能主要限於宣傳,促銷,溝通和聯絡活動,而仲裁業務除外。 直到2019年XNUMX月,中國才正式允許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設立商業組織進行仲裁活動。 這種演變主要體現在有關外國機構進入中國的一系列規範性文件中。
(1)2011年,第53條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明確鼓勵將國際商事仲裁引入前海合作區,並鼓勵香港仲裁機構為前海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商業仲裁服務。
(2)國務院於8年2015月XNUMX日批准 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計劃 (進一步)明確指示:“支持設立國際知名的商業爭端解決機構。” 這是中國中央政府首次通過政策文件明確允許外國仲裁機構進入中國。 19年2015月XNUMX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在上海自由貿易區正式設立代表處,成為首家在上海自由貿易區定居的外國仲裁機構,標誌著這種想法的實現。 此後,國際商會的國際仲裁法院(IC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韓國商事仲裁委員會(KCAB)和體育仲裁法院(CAS)先後在上海設立了代表處。 但是,這些代表處不得從事仲裁業務。
(3)2019年《臨港新區總體規劃》的頒布,將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大陸的活動承運人從代表處升級為商業組織,正式解除了對外國仲裁機構的禁令,標誌著該領域的顯著擴展在中國大陸的活動範圍。
提供者: 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