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其股東身份,如Carson Junping Cheng v. Shanghai Niuxinda Import & Export Co., Ltd. (2020) 所示,解決了中國外商投資法取消某些限制後的典型需求。
一些外國投資者為了規避對外資的監管,曾讓他人代為持有股份。 在中國政府放寬監管後,他們現在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其股東身份。
中國法院確認了上述做法的可行性 Carson Junping Cheng訴上海牛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紐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
2020年XNUMX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外商鄭俊平的股東身份。
一,案例背景
10年2009月51日,美國公民鄭俊平與兩名中國自然人簽署協議,在上海設立紐新達貿易公司,同意三方均為股東,鄭俊平持有XNUMX%的股權。
根據當時對外商投資的限制,中國自然人不能與外國投資者設立合資企業。 因此,三方同意以兩名中國投資者的名義設立公司,並分別持有鄭的股份。
後來,在中國解除限制後,程要求親自持有他的股份,但被兩名中國投資者拒絕。
為此,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股東身份並重新登記其名下的股份。
2年2020月201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初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程某勝訴。 詳見民事判決書【(0115)滬6248民初第2019號】((0115)滬6248民初XNUMX號)。
14年2020月202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詳見民事判決書【(01)滬3024民終2020號】((01)滬3024民終XNUMX號)。
二。 法院意見
一審法院支持鄭的請求,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外國投資者可以像中國自然人一樣成為中國公司的股東。
上述貿易公司成立於2009年,當時外商投資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一條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中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建立合資企業”,中方不包括中國自然人。 但是,該法律已於 1 年 1 月 2020 日廢止。
目前適用的法律, 外商投資法 (外商投資法)自 1 年 2020 月 3 日起生效,沒有此類限制。 第 XNUMX 條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法》第二條所稱“其他投資者”包括中國自然人。
因此,目前並沒有禁止外國投資者作為中國公司股東的法律規定,即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自然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其次,根據中國現行法律,鄭先生對貿易公司的投資不受限制/批准。
《外商投資法》實施後,中國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即對負面清單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本案中,一審法院致函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商務委員會回复:“紐新達從事的領域不屬於《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的範圍。 我們辦理將Carson Jun Ping Cheng註冊為紐新達股東並將紐新達公司性質變更為外商投資的備案程序不存在法律障礙。”
因此,程先生申請重新登記為牛新達股東時,無須經過特別審批程序,亦不存在法律障礙。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外資監管放寬,程作為外國投資者,可以代其收回中國投資者持有的股份。
三, 我們的評論
長期以來,由於中國對外商投資實行審批制,許多外國投資者為了規避監管,會委託中國投資者代持其股份。
外國投資者自行持有股份的,法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布的司法解釋予以審查。 [1]
根據司法解釋,只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外國投資者的請求將得到法院的支持:
(1) 事實上的 投資者已經進行投資;
(二)其他股東承認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 和
(三)法院或者當事人變更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 事實上的 投資者在訴訟過程中成為股東。
但是,司法解釋是根據以前的外商投資監管規則制定的,現在已經被2019年頒布的外商投資法所取代。那麼,現在法院應該怎麼做?
一審法院法官黃鑫法官發表文章評論本案。 [2] 在他看來,上述三個條件應改為:
(1) 事實上的 投資者已經進行投資;
(2) 名義股東以外的半數以上股東認可本公司的股東地位 事實上的 投資者; 和
(三)對於負面清單所涵蓋的投資領域,法院或者當事人在訴訟中將實際出資人變更為股東的,應當徵得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同意; 負面清單以外的投資領域,無需外商投資企業管理部門同意。
參考文獻:
[1]《關於獨立外商投資企業紛繁紛爭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 黄鑫.外籍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审查标准[J].人民司法,2020(23):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