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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如何處理國際知識產權糾紛中的禁訴令

25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Yanyan Chen陳彥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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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知識產權糾紛的國際化,中國企業更有可能在全球多個司法管轄區同時進行訴訟,從而增加了中國企業遭遇禁訴令的風險。

《知識產權國際競爭背景下禁訴令制度探索與構建》一文介紹了中國企業參與此類禁訴令的案例禁令。 文章發表於《法律適用學報》(法律適用)(4年2014月第XNUMX期),作者為張先砉、殷越。 張律師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任職,該法院是華為訴 Conversant 案的一審法院,該法院發布了中國第一個禁訴令(見 華為訴通曉,(2019)最高級法志民中732、733、734第1號。)。

1. 禁訴令

Anti-Suit Injunction 是法院針對本國管轄範圍內的一方發出的限制令,以防止該方就法院已受理的相同或類似爭議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或繼續訴訟。

禁訴令制度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 目前,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德國、法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均發布了禁訴令。

中國的禁訴令實際上是一種行為保全。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華為訴康弗森特案中發布的首份禁訴令,依據的是與訴訟行為保全相關的法律規定。

具體而言,主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CPL)第一百條,該條規定了訴訟行為保全,即法院裁定“責令當事人有特定行為或者禁止當事人有特定行為”。應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採取行動”。 根據中國法律,該裁決具有禁訴令的功能。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下令:

“在本院對三起未決案件作出終審判決之前,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GmbH 不得申請執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於 27 年 2020 月 XNUMX 日下令暫停執行的一審判決。侵權。”

2、中國企業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涉及禁訴令的案件

近年來,在我國涉外知識產權訴訟中,外國法院發布了多起禁訴令,以下是基於相關資料的非詳盡列舉。

(1) 華為訴三星

2016年XNUMX月,華為在中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三星,因禁訴令未向該法院申請執行判決。

該禁令由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區地方法院發布,在華為於 2016 年 XNUMX 月提起訴訟後,該法院受理了三星對華為的反訴,並支持了三星的禁令申請。

結果:華為與三星達成和解。

(2) 華為訴無線星球

2014 年 XNUMX 月,Unwired Planet (UP) 向倫敦高等法院提起了針對華為的訴訟,該法院支持了 UP 的禁訴令申請。

2017年XNUMX月,華為起訴UP和Pan Optis(PO),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結果:華為因三年前的禁令撤銷了對UP的訴訟。  

(3) 華為訴Pan Optis

2017年XNUMX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華為起訴PanOptis(PO)一案。

2017年XNUMX月,美國地方法院受理了PO起訴華為的案件,但駁回了PO的禁訴令申請。

(4) 華為訴 Conversant

2018年XNUMX月,華為起訴Conversant,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018年XNUMX月,Conversant起訴華為,被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受理。

2019年XNUMX月,Conversant不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了華為的禁訴令申請,這是中國法院首次發布禁訴令。

(5) 中興訴 Conversant

2017 年 XNUMX 月,Conversant 向倫敦高等法院提起了針對中興通訊的訴訟,該法院支持了 Conversant 的禁訴令申請。

2018年XNUMX月,中興通訊起訴Conversant,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結果:中興撤回在中國提起的訴訟,並在英國訴訟中達成和解。

(6) 小米訴Interactive Digital Corporation

2020.9 小米向中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針對互動數字公司的訴訟,該法院維持了小米的禁訴令申請。

2020 年 XNUMX 月,Interactive Digital Corp. 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了針對小米的訴訟,該法院維持了 Interactive Digital 的反禁訴令申請。

編者按:以上六起案件是筆者對截至2020年底案件的統計數據。實際上,第七起案件,OPPO與夏普之間的FRAND相關糾紛在2021年就已經出現。(看到一個 之前的帖子 廣東OPPO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訴夏普公司案(2020)的詳細討論。)

3. 中國目前對禁令的處理方式

目前中國對禁令的回應可以總結如下。

(一)拒不承認和執行涉外禁訴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院可以根據禁訴令對中國公共政策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承認和執行禁訴令。

例如,雖然中國司法部曾向英國法院發出禁訴令,但中國法院並不承認其在中國的效力。

(二)無視外國法院的禁訴令

筆者從審理華為訴 Conversant 案的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仲裁庭獲悉,由於我國成文法中沒有對禁訴令作出明確規定,也沒有相關的指導性案例,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允許平行因此仲裁庭認為禁令不影響中國法院行使管轄權,可以不予理會。

(三)針對禁訴令發布海事禁令

過去,中國法院在海事糾紛中主要遇到外國法院簽發的禁訴令。

2017年,武漢海事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禁訴令作出民事裁定。 在裁決中,武漢海事法院通過海事禁令,責令被申請人撤回香港法院的禁令。

理論上,這種模式也可以應用於知識產權糾紛領域。

(四)以行為製度保全對抗禁訴令 

海事禁令僅適用於特殊海事領域,不適用於禁訴令,執行力度相對較弱。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行為保全制度。 因此,中國法院試圖以行為保全來對抗外國法院的禁訴令。

23 年 2020 月 XNUMX 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小米的申請,責令被申請人 Interactive Digital 撤回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對小米提起的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

 

 

Photo by 張凱瑩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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