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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中審查服務程序:中國法官的聲音

11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三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服務程序是中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中所審查的關鍵事項之一。 目前,在中國尚無關於如何審查服務程序的具體規定。 但是,我們嘗試從相關的已決案件中了解中國法院的做法。 

這篇文章是對題為“外國民商事案件送達程序的分類審查”的文章的介紹,該文章反映了中國法官在實踐中對服務程序進行審查的思想。 該文章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廣東省高等學校博士生焦曉定在《武漢大學國際法評論》(19年2月第2016卷,第XNUMX卷)上發表。武漢大學法律系。 該論文是“一帶一路倡議與法律合作”項目的中間成果,該項目由中國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機構資助。

1.中國法院服務程序審查的特徵

21年2015月274日,作者以關鍵詞“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請求”作為訴因,檢索了在中國判決網上發布的裁決,共獲得19項裁決,其中19項涉及諸如當事方的論點,法院的事實調查結果和財產。 在對這XNUMX項裁定進行分析之後,作者指出,中國法院對服務程序的審查具有以下特點:

 (1)對服務程序範圍的不同理解 

一些法院只審查有關當事方是否適當地通知了訴訟程序,有些法院只審查判決是否得到適當的送達,另一些法院則兩者都審查。

 (2)審查標準的不統一

一旦有關當事方或僅被訴人確認已正確提供服務,某些法院將不再審查該服務的合法性。 相比之下,在某些法院看來,即使被訴人做出了上述承認,在沒有支持性文件的情況下也無法確定服務的合法性。

 (3)審查依據的含糊之處

一些法院明確指出,審查的依據是關於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而另一些法院則根據請求國的法律,審查外國法院或其他行政當局提供的適當服務的證據。

 (4)關於服務和其他事項的審查順序的分歧 
一些法院同時審查判決的有效性和送達程序。 相比之下,當無法確定判決的有效性時,其他法院將不再審查服務的合法性。

2.中國法院審查服務程序的法律依據 

關於審查服務程序,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些具體規則,例如“關於申請中國公民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程序問題規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申請書的問題的規定》。 ,上述規定僅適用於與當事方的婚姻狀況有關的外國離婚判決,不適用於涉及財產分割,生活費用和子女監護權以及其他外國民事和民事判決等事項的判決。商業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對下級法院對某些案件的指示的一些答复,以指導全國各地地方法院對以後類似案件的裁決。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中,有三起案件涉及服務程序問題,該服務程序是在審查有關婚姻狀況的離婚判決以外的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時,

 (1)CHORVANASLXIZMAT公司關於承認和執行烏茲別克斯坦民事判決的申請案

該案已提交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認為應作出反對承認和執行烏茲別克斯坦民事判決的裁決。 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於作出了承認和執行的裁定。

根據中烏雙邊條約和《烏茲別克斯坦程序法》,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送達程序進行了審查,認為傳票和申訴書的送達方式與烏茲別克斯坦法律和有關烏茲別克斯坦送達程序的規定相抵觸。雙邊條約。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人沒有得到適當的送達。 此外,法院認為判決沒有生效,因為判決的送達不符合烏茲別克斯坦法律規定的時限和送達方法的要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關鍵問題是服務方式是否合法。 根據中烏雙邊條約中關於外交或領事服務的規定,如果答辯人被適當告知訴訟程序並能夠安排辯護,則傳票的送達即為有效。 同時,根據《烏茲別克斯坦程序法》,由於判決沒有得到適當的執行,因此判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判決的執行不符合雙邊條約,損害了中國的主權,因此,最高法院確認了對承認和執行烏茲別克斯坦民事判決的裁定。

 (2)Hukla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德國商業判決的案例

該案已提交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考慮作出裁定反對承認和執行德國商業判決的裁決。 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此裁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的報告中指出,鑑於中德雙方都批准了《關於在民用或商事領域為司法和法外文件服務的海牙公約》。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應根據該公約對司法文件的送達進行審查。 由於中國在加入公約時保留了郵遞服務的保留,德國法院以與中國法律不符的方式將判決發布給被告。 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一項裁決,反對承認和執行德國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但不承認德國法院的服務方式。 SPC認為德國判決尚未生效,因此Hukla公司(申請人)沒有資格申請承認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補充說,一旦以符合中國法律的方式作出判決,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承認和執行; 否則,中國法院應裁定駁回該申請,但前提是申請人仍堅持該申請。

 (3)烏茲別克斯坦公司關於承認和執行烏茲別克斯坦商業判決的申請案

該案是在浙江省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該法院考慮作出裁決,反對承認和執行烏茲別克斯坦的商業判決。 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根據中烏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對服務程序進行審查。 該條約第十二條明確規定,郵遞服務是不合法的,因此,烏茲別克斯坦判決的郵遞服務與該條約不一致,但是該判決指出,被訴人是通過法律傳喚的,但沒有出庭。 因此,如果有缺席判決,被告人得不到適當的服務。

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審查的依據是中烏雙邊條約。 更具體地說,缺席方是否被合法召集應由提出請求國的法律決定。 由於烏茲別克斯坦的判決表明被告是合法傳票的,因此郵寄送達是合法的。 但是,郵遞服務與雙邊條約不一致,損害了中國的司法主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不承認和執行烏茲別克斯坦判決的裁決。 

CJO對三大法院意見的總結:

首先,就傳票的服務而言,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不同的意見: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沒有合法的傳票。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是合法傳喚的; 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就被告是否得到合法傳票表示立場。

其次,關於判決的服務,三個級別的法院都認為判決沒有得到適當的服務,但是它們採用了不同的法律依據: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都依賴請求國的法律。 ,而最高人民法院則根據雙邊條約審查了這項服務。

3。 結論

作者得出的結論是,中國法院傾向於根據提出請求國的法律來審查服務程序的合法性,應從廣義上理解這一點,即包括其國內法和該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決定應首先適用其國內法還是國際條約的請求國的法律。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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