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政府反對郵政服務但日本訴訟人同意接受的情況下,中國最高法院作出最終判決,適用HCCH 1965服務公約於2019年以郵遞方式為日本訴訟人提供服務。
一,概述
22年2019月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擔保責任問題唐毅民訴國家開發銀行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涉及通過郵政渠道向銀行提供跨境服務的問題。日本人根據HCCH 1965服務公約[2]。
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一個訴訟人,日本人,名為井上俊秀(Toshihide Inoue),以書面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他在日本的郵寄地址,並明確表示接受法院直接通過郵件向他提供服務。 即使日本宣布反對HCCH 10服務公約第1965條(a)款“根據郵政自由直接向國外人員發送司法文件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仍通過郵遞方式將司法文件送達井上俊秀。[3]中國和日本都是HCCH 1965服務公約的締約國。
二。 案情簡介
26年2007月65日,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國開行”)與徐輝(以下簡稱“徐”)簽訂了《擔保合同》。 徐就“聯合貸款合同”項下的XNUMX萬美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3年2011月10日,擔保人徐某去世。 2017年2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50],認為唐益民繼承了徐先生財產的9%,井上俊秀繼承了他XNUMX%的財產(與本文無關的其他繼承人將不在此處描述)。
24年2018月5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在此案中,國家開發銀行起訴唐一民,井上俊秀和徐的其他繼承人在繼承權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張。[XNUMX] 唐義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以郵寄方式將司法文件送達其中一位上訴人井上俊秀。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決定和意見
關於在第二起案件中向日本公民井上俊秀提供的服務,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日本是HCCH 1965服務公約的締約國,並宣布其反對第10條(a)的聲明,即“自由於21年2018月XNUMX日通過郵政渠道直接將司法文件發送給國外人員。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井上俊秀向SPC提供了他在日本的郵寄地址,並明確接受SPC通過郵件向他提供服務。 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後,井上俊秀簽署了這些文件,並將相應的服務證明寄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就需要跨境送達的民事案件而言,如果一個締約國是HCCH 1965服務公約的締約國,而當事方住所反對跨境送達的郵政方式,則由司法機關以郵政方式送達司法文件。其他締約國中在該締約國住所的訴訟人,則沒有程序上的法律約束力。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HCCH 1965服務公約》本質上是一項私法公約,因為其內容主要涉及在民用或商事領域中司法和法外文件的國外服務。 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訴訟人明確同意接受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的郵政服務,則應視為對當事人的棄權。 尊重當事人根據自己所處位置的合理選擇,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和程序正義。
因此,日本公民井上俊秀在涉及自己利益的私法案件中作出的棄權與日本政府反對郵寄送達方式相抵觸。 在獲得井上俊秀的書面同意和實際接受後,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文件的郵政服務符合正當程序。
IV。 註釋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款規定了中國法院向在中國沒有住所的當事方提供司法文件的方式,即“以締結或簽訂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被中國和將提供服務的人所居住的國家都同意。” 在跨境服務領域,HCCH 1965服務公約在世界範圍內具有強大的影響力,中國和日本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日本政府反對郵政服務,最高人民法院仍根據當事人的明確選擇,通過HCCH 1965服務公約將司法文件郵寄給日本訴訟人。
出國服務是國際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不僅直接關係到在某個司法管轄區中的跨國訴訟是否能夠及時,合法地進行,而且還關係到當事方的程序權是否得到充分保護,以及是否有司法管轄權的領土享有司法管轄權。派對服務在必要時受到尊重。 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於在司法效率,司法主權和當事方的程序權之間取得平衡。
參考文獻:
[1](2019)財經高民中第395號。
[2]於15年1965月XNUMX日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CCH)締結的《在民事或商業事務中向司法和法外文件提供服務的公約》。
[3]反映《海牙服務公約》第8(2),10(a)(b)和(c),15(2)和16(3)條的適用性的表格,請參閱:https://assets.hcch。淨/docs/6365f76b-22b3-4bac-82ea-395bf75b2254.pdf。
[4](2016)晉02閩中4339號。
[5](2014)晉高民二初字第0052號。
提供者: Zilin Hao郝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