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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宣告了首先認可並執行新加坡法院判決的中國法官

06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五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本文的兩位作者之一姜欣(姜欣)是一位中國法官, 在2016年首次認可並執行了新加坡判決。 通過分析以色列最高法院承認並執行南通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和商事判決的以色列案件,江欣得出結論,中國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時可以藉鑑此案,以促進對等原則。 這樣的觀點很可能是促使江欣承認新加坡判決的同一舉措。 

這篇文章是對題為“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中的互惠原則的現狀,影響和促進的文章的介紹———以以色列最高法院承認和執行南通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例” (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中互惠原則的現狀,影響與改進-從以色列承認和執行南通中院判決案出發)。 本文發表在《法律適用雜誌》(5年第2018號)上。 作者是陳亮(Chen Liang)和江欣(Jiang Xin)。 陳亮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姜欣是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同時,姜欣是2016年首次承認並執行新加坡判決的法官。《法律適用雜誌》是隸屬於中國最高人民法院(SPC)的中國國家法官學院的期刊,中國法官的主要教育和培訓機構。 

14年2017月7884日,以色列最高法院維持了特拉維夫地方法院的判決,裁定南通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在以色列得到承認和執行。 (請參見Yitzhak Reitman訴江蘇海外集團有限公司案,民事案件15/XNUMX)。 這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因為以色列法院首次基於對等原則承認並執行了中國法院的判決。 從審判之初開始,中國法官和學者就對該案進行了廣泛關注。

審理此案的以色列法官Y. Danziger指出,此案的主要問題在於當時中國和以色列之間是否存在對等關係。 審理此案時,兩國之間沒有相關的國際條約,也沒有中國法院曾討論過是否可以執行以色列判決的先例。 在這種情況下,以色列法院是否可以證明以色列可以在中國執行判決的合理可能性仍然值得懷疑。 

Y. Danziger法官認為,除了中國司法系統傾向於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趨勢外,還應考慮互惠原則所基於的規範,例如效率,司法和商業社區的穩定性。以及促進與其他國家的對等關係。

一方面,拒絕執行外國判決將導致對同一爭議的重複訴訟; 另一方面,這種拒絕也會損害外國公司與以色列開展業務所依賴的司法穩定性和商業穩定性。 如今,中以之間的商業關係發展很快。 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在以色列的判決僅僅是因為沒有中國先例可以執行以色列的判決,這將給兩國之間的對等關係和商業關係蒙上陰影。 

該文章的作者認為,中國法院可能會受到Y. Danziger法官的觀點的啟發。 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可以避免不一致的判決。 此外,可以減輕訴訟人的訴訟負擔,並可以穩定商業交易。 這樣的結果將對所有有關國家有利。 相反,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將增加國際商業貿易中的交易成本,這實際上建立了不合理的貿易壁壘。 

作者還認為,中國法院應放棄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可能阻止或報復外國法院不承認中國判決的態度。 中國法院應該相信,互惠原則不僅可以促進中國對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而且可以加強國際公司對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作者認為,中國法院無需擔心中國法院承認並執行外國判決而外國法院不按照自己的方式對待中國判決的情況。 由於國際貿易和投資非常頻繁,因此國家之間的司法機構是“重複遊戲”,而不是“單一遊戲”。 在反复的博弈中,如果一個國家可以反复獎勵選擇公司的國家,同時懲罰那些放棄互惠原則的國家,則可以逐步建立起相互信任關係,最終可以實現“共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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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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