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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壟斷法修改概述:變化與展望

11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吳倩 , 李倩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頭像

 

24 月 2008 日,中國自 XNUMX 年生效以來首次修訂了《反壟斷法》。 吳倩(馬斯特里赫特大學博士研究生。研究項目:《中國競爭法框架下的數字平台搭售與歐盟——比較法律和經濟學分析”)和李倩(馬斯特里赫特大學博士生。研究項目:“人工智能賦能的價格歧視:競爭法視角”)簡要概述了《反壟斷法》的顯著修訂。 -壟斷法。 

 

關鍵要點:

  • 2022 年反壟斷法 (AML) 修正案重申了競爭的基本作用。
  • 2022 年《反壟斷法》修正案對壟斷協議、濫用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作出了規定。
  • 2022 年反洗錢修正案增加了對非法行為的罰款和處罰,並增強了威懾效果。

 

背景 

中國反壟斷法於 2007 年通過並於 2008 年生效(反壟斷法 2008)。 《反壟斷法》的修改內容已列入《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2020年202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推進了修訂進程。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24月和1年2022月兩次審議,中國於XNUMX月XNUMX日通過了《反壟斷法修正案》,自XNUMX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 

《反壟斷法》實施 14 年後,是時候對《反壟斷法》進行全面修訂了。 正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龔章在2021年所說,雖然它在保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效率、維護消費者和公共利益、推動中國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反壟斷法》的實施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包括相關規定過於籠統,對部分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係有待進一步完善。 . 

結構和重要修訂 

2022 年 AML 修正案的結構遵循 2008 年 AML,由八章組成: 
• 一般規定(第 1 章,第 1 條 - 第 15 條) 
• 壟斷協議(第 2 章第 16 條至第 21 條) 
• 濫用支配地位(第 3 章第 22 條至第 24 條) 
• 經營者集中(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 
• 濫用行政權力(第 5 章第 39 條至第 45 條) 
• 壟斷行為調查(第 6 章第 46 條至第 55 條) 
• 法律責任(第 7 章,第 56 條至第 67 條) 
• 補充規定(第 8 章第 68 條至第 70 條)

以下是 2022 年 AML 修正案中這些章節的一些值得注意的修訂。 

一、1年《反洗錢修正案》重視鼓勵創新,強化競爭基礎性作用

1 年《反洗錢修正案》第 2022 條將“鼓勵創新”作為附加的立法目的。 關於這一合併的爭論已經出現。 中國反洗錢的先驅之一王曉葉教授認為,運行良好的競爭機制自然會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增加“鼓勵創新”的目的可能不會對執法產生太大影響。 相反,她主張簡化 AML 的多個目標。 然而,史建中教授指出,中國經濟已經從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 因此,鼓勵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對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至關重要。 

儘管 2022 年反洗錢修正案仍然設定了與 2008 年反洗錢類似的多個目標,但競爭的基本作用已在多個方面得到重申。 

首先,4年《反壟斷法修正案》第2條第2022款補充說,中國“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 “競爭政策的根本立場”這句話並不新鮮。 2015年XNUMX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已經強調了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 

其次,第五條為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賦予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責的組織,在製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則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該制度旨在從源頭上規範阻礙公平競爭的政府行為,旨在改善營商環境,擴大中國對外開放。 5年201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務院在市場體系建設中關於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就如何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了具體標準。由政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截至2021年1.89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在國家、省、市、縣三級順利實施,取得積極成果,清理影響經濟活動的各項政策措施文件30,000萬件,修訂廢止近4,100萬件。文件,發現並糾正了XNUMX多項違反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性在中國學術界和實踐中似乎是無可爭議的。 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初步起草的前官員李青解釋說,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基於以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案件。 該系統處理競爭與其他政策(例如產業政策)之間的關係。 黃勇教授還強調,在covid-19大流行期間,該系統可以規範投資、產業和消費政策的製定、出台和實施。 這可能包括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准入門檻,例如有針對性的政府補貼和對部分企業的支持。 因此,它將對保障中小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2、壟斷協議法律框架完善取得明顯成效

首先,《2022 年反洗錢修正案》引入了“禁止反競爭抗辯”來評估縱向壟斷協議。 新的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禁止定價協議和最低轉售價格限制協議。 吳濤教授指出,此次修訂肯定了海南裕泰案的成果。 在海南魚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執法機關通過調查確認存在縱向壟斷協議的事實,經營者仍可以舉證證明該協議不排除、限制競爭”。 

其次,《反洗錢 2022 年修正案》引入了評估縱向壟斷協議的安全港規則。 新的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的,不禁止實施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協議。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與修正案草案中適用於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的安全港規則相比,新法將安全港規則的適用範圍限定為縱向壟斷協議。 

第三,《2022年反壟斷法修正案》為組織和協助訂立壟斷協議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3. 2022年反洗錢修正案應對平台經濟挑戰

修訂後的《反壟斷法》第一章(總則)第九條和第三章(濫用支配地位)第二十二條均針對平台經濟帶來的挑戰作出回應。 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平台規則等從事壟斷行為”。 第 9 條除了包含六種濫用行為和一項雜項規定的第一款外,還針對主要數字玩家的濫用行為引入了第二款。 第二款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前款規定的數據、算法、技術、平台規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王曉野教授評論說,這些文章顯示了政策制定者加強數字市場執法的決心。 特別是,新引入的第 1 條第 22 款有助於解決數字平台中可能以某些新形式出現的濫用行為,例如自我偏好行為。 

4、經營者集中審查取得重大進展

首先,競爭管理機構有權對達到申報標準但未申報集中的涉嫌經營者進行調查。 對於“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修改後的第二十六條規定“反——國務院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告知。 同時,第三款還規定,經營者未按照前兩款規定通知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進行調查。 

其次,2022年《反洗錢修正案》引入了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 10年2022月3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強調《進一步規範不正當市場競爭和市場干預行為》中的“完善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 對此,新修正案增加了第三十七條,對經營者集中實行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同時強調加強對國計民生等重點領域的集中審查。 這意味著,如果涉及的經濟活動屬於上述重要領域,經營者可能面臨更嚴格的審查標準。 

第三,2022年《反洗錢修正案》在審查經營者集中時引入了“時鐘停止”機制。 現行《反壟斷法》將經營者集中審查分為初步審查和進一步審查兩個階段。 在進一步審查階段,法律另有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延長審查期限。 但即使延長審查期限,集中審查的時限仍受制於“累計不超過180個自然日”的硬性時限。 在實踐中,經營者通報的案件數量多與辦案人員數量少的矛盾一直存在。 簡易程序和協商程序的設立提高了審查效率,但矛盾並未得到根本解決。 

對此,32年《反壟斷法修正案》第2022條增加了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中止的“時鐘停止”機制,即: 

(一)未按規定提交文件、資料,致使審查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需要核實對審查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 

(三)附加限制性條件需要進一步評估,經營者申請暫停。 

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可以暫停計算審查期。 

5. 2022年《反壟斷法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壟斷的評估和執法

首先,2022年《反壟斷法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壟斷的範圍。 2022年《反壟斷法》修正案增加第40條,明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 即阻止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實施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此外,第四十二條修改後,將原來的“排除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與當地招標活動”改為“排除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等經營活動”。 

其次,有關行政主體有義務配合調查。 2022年《反壟斷法修正案》增加第五十四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 有關行政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配合調查。 

第三,第五十五條競爭管理機構有權約談涉案行政主體。同時增加第六十一條,明確行政主體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有義務向其監督報告相關合規情況。主管部門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書面文件。 

六、對具有震懾作用的違法行為,企業和個人面臨越來越多的罰款和處罰

修改後的第六十二條大幅提高了拒絕、阻礙調查的罰款和處罰力度,解決了相關經營者和個人在反壟斷執法調查中不配合的突出問題。 (62) 第 1 條通過刪除可選的懲罰性表述,將對企業或個人處以罰款作為強制性要求。 (二)第六十二條將對經營者罰款的上限由“62萬元”改為“上年度營業額的百分之一”。 (三)第六十二條將個人罰款上限從“十萬元”提高到“2萬元”。 增加罰款數量可以起到震懾作用,有利於促使被調查主體積極配合調查。 

修改後的第 63 條增加了加重罰款的規定。 規定:(一)違反本法的情節“特別嚴重”,(二)影響“特別惡劣”,(三)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以二倍以上但不超過可以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五倍罰款。 因此,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非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等實質性違法行為,可處以上年度營業額1%以下的罰款。 企業因拒絕、阻礙配合調查等程序違規行為,最高可處上一年營業額2%的罰款。 

七、其他規則 

首先,2022年《反壟斷法修正案》確立了反壟斷民事公益訴訟,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十條補充說:“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本條對《反壟斷法》中的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進行了說明。 

其次,《2022年反壟斷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個人隱私和信息的保密負責。 修改後的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的義務。 

留言

作為一個日益重要的反壟斷司法管轄區,中國實現更有效的反壟斷執法的征程永無止境。 修正案通過後的第三天,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六套針對不同領域壟斷問題的規定草案,為經營者提供了更加清晰的信息。 有關這些條款草案的公眾諮詢目前正在進行中,直到 27 月 XNUMX 日。錢和錢相信,未來中國可以期待更加專業和全面的反洗錢執法。 

 

 

參考

史建中(2022),完善的反壟斷制度保障高質量發展,《中國法律評論》,46(4)。 (即將發布) 

黃勇(2020年30月XNUMX日),公平競爭檢討維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法制日報。 

李慶(2020),經驗與見證:反壟斷法的前12年(歷與見證:《反壟斷法》的第一個12年)。李慶主編,《反壟斷十二年》 -中國壟斷:回顧與展望,126-133。 中信報業集團. 

吳韜(2022),完善壟斷協議違法認定框架:對我國反壟斷法修正案草案有關規定的若干意見》相關條款),競爭政策研究(《競爭政策研究》),41(2),5-11。 

王曉葉 (2022), 《反壟斷法(草案)》的評析, 《法學》, 36(3), 36-51. 

 

*本文中的中文資料由Qian & Qian 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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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 吳倩 ,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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