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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對《銷售公約》的適用

09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關鍵要點:

  • 由於中國保留了受《銷售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約束的聲明,《銷售公約》在中國適用的情況只有兩種。 一種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締約國(《銷售公約》第 1 條第 (1) (a) 款),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不同的締約國。在非締約國開展業務,但雙方選擇適用 CISG。
  • 正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UNCITRAL Digest of Case Law on the CISG 不被視為 CISG 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中國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但為了準確解釋CISG 的相關規定,中國法院可酌情參考摘要。
  • CISG未涵蓋的事項,如合同的效力、貨物的所有權等,依據中國國際私法規則(如當事人意思自治規則),適用適用的法律。 

1988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在中國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第一批締約國之一。 那麼,中國法院如何適用《銷售公約》?

文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中國法院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海峰發表在《人民司法》(31年第2021號)《國際聯合國法院貨物銷售在中國的適用》上,西北政法大學學者張絲路或許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看待這個問題的視角。

一、中國法院適用《銷售公約》的案件類型有哪些?

根據一個 聲明 中國製造,中國不認為自己受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約束。

因此,在中國適用《銷售公約》的情況只有兩種:

情形一: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締約國。

具體而言,中國法院將根據 CISG 第 1 條第 (1) (a) 款適用 CISG。

也就是說,中國法院適用《銷售公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 (2) 當事人的營業地在 CISG 的締約國; (3) 當事人未排除適用《銷售公約》的。

在指導性案例第 107 號,即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公司訴中化國際(海外)有限公司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了中國法院適用《銷售公約》的另外三項具體規則:

第一,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應優先適用CISG;

二、當事人排除《銷售公約》適用的,應當在審理程序中明確提出;

第三,在適用 CISG 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的準據法僅適用於 CISG 未涵蓋的問題。

情況 2:一方或雙方在非締約國有營業場所,但雙方選擇適用 CISG。

事實上,這種選擇應被視為當事人已將《銷售公約》納入雙方之間的合同中。

二、 中國法院如何適用《銷售公約》?

1. 中國法院會無視《銷售公約》嗎?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在初審中,中國法院可能會因為不熟悉《銷售公約》而忽視它的適用。

這些一審法院根據其通行做法,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特定履行方式或最重要關係原則決定適用中國法律。

但是,大多數此類錯誤做法將在二審中由上訴法院予以糾正。

此外,在少數案件中,我國部分法院認為我國進出口貿易中常見的國際製造合同(如來料加工合同)不屬於國際銷售合同,故不予適用。 《銷售公約》。 目前,該問題在中國仍存在爭議。

2. 中國法院如何解釋《銷售公約》?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性案例107號中明確指出,UNCITRAL《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判例法摘要》(以下簡稱《摘要》)不是CISG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中國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但為準確解釋《銷售公約》相關規定,中國法院可酌情參考《文摘》。

在上述指導性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參考了其他國家在摘要中提供的關於《銷售公約》根本違約條款的決定。

3. 中國法院如何處理CISG未涵蓋的事項?

(1) 不受《銷售公約》管轄的事項

CISG 已明確表示不適用於某些事項,例如股票、股份和投資證券的銷售(第 2 條 (d) 款)、合同的有效性、貨物的所有權/所有權(第 4 條 (a) (b))。

這些事項將依據中國國際私法規則(如當事人意思自治規則)適用適用法律。 例如,如果當事人選擇了合同的準據法,那麼這些《銷售公約》未涵蓋的事項將受該準據法的約束。

(2) 受《銷售公約》管轄但未涵蓋的事項

根據《銷售公約》第 2 條第 7 款,此類事項應根據其所依據的一般原則解決,或者在沒有此類原則的情況下,應根據私人規則所適用的法律解決。國際法。

例如,根據《銷售公約》第 26 條,合同無效聲明只有在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才有效。 但是,本條並沒有具體說明撤銷聲明的生效時間,即無論是發出時間還是正式送達時間。

對此,中國某法院在一案中根據《銷售公約》第2條第47款中關於遲延通知的規定,對宣告合同無效與賣方不履行通知義務進行了區分。 《銷售公約》第 27 條。 在此基礎上,法院認為宣告合同無效應當遵循送達即生效的原則。

再例如,根據《銷售公約》第 78 條,如果一方未能支付拖欠的價款或任何其他款項,另一方有權獲得利息。 然而,《銷售公約》並未規定利息的計算,《銷售公約》所依據的一般法律原則也沒有規定。 因此,中國法院將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準據法計算利息的規則。

 

Photo by 吳開宇 on Unsplash

 

 

提供者: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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