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在採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虐待,其中一項措施是禁止性犯罪者在未成年人附近工作。
中國已頒布法律,對性犯罪者施加就業限制。 中國地方當局正試圖採取類似於美國《梅根法》的做法。
1.立法
A.就業前的犯罪背景調查
2020年XNUMX月,中國頒布了最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版,其中明確要求與未成年人有密切聯繫的雇主應檢查其工作人員的暴力犯罪背景,特別是性犯罪。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在求職時進行背景調查,並在就業後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其員工均不涉及性犯罪。
這是中國首次明確對來自未成年人的特定行業的性犯罪者施加法律限制。
B.對以前曾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的教師和醫生等職業的限制
中國刑法還建立了禁止職業製度。 根據《刑法》第37條(a)款,“當人們利用自己的專業或違反該專業的特定職責實施犯罪,並處以刑罰時,人民法院可禁止此類人員從事相關活動。職業。” 因此,將禁止利用其專業來接觸未成年人和對未成年人進行性虐待的罪犯(例如教師和醫生)從事相關專業。
C.緩刑期間對性犯罪者的職業禁止和活動限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頒布了《依法懲治未成年人侵害性犯罪的意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第28條規定,如果對性侵犯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的罪犯被判有罪後被判緩刑,可對其施加禁令以禁止他們從事工作和試用期期間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活動,以及進入未成年人,中小學,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擁擠的地方的活動。
D.獲得教師和醫師資格的限制
性犯罪者不得獲得教師資格,並將被剝奪獲得的教師資格。 根據《教師法》第14條,“被剝奪政治權利或犯有故意罪行並受到定期監禁或更嚴重徒刑的人無法獲得教師資格。”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行為不端,侮辱學生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教師將被取消資格。”
不允許性犯罪者獲得醫師資格。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醫師在註冊為醫師後受到刑事處罰,則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取消註冊並撤銷醫師資格證書。
2.地方政府的企圖:公開性犯罪者的個人信息
中國有兩個地方政府試圖公開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的罪犯的個人信息。
A.慈溪模式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聯合頒布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信息披露實施辦法》。辦法)(以下簡稱“措施”)。
根據《辦法》,對未成年人進行嚴重性侵犯並符合一定條件的罪犯,在服刑或假釋期間或在假釋期間,將在有關部門的網站,微信公眾號以及微博帳號上公開其個人信息。緩刑,以防止此類罪犯再次犯下此類罪行,並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
上述“某些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犯罪情況,施加的刑罰,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罪犯是否具有性侵犯的病態心理。 通常,只會公開構成高人身危險的罪犯的個人信息。
另外,信息公開的持續時間根據罪犯的人身危險程度而有所不同。 對於構成高人身危險的罪犯,信息披露的期限為五年; 對於冒著極大人身危險的罪犯,其信息將終身公開。
慈溪模式被中國媒體稱為“中國的梅根定律”。
B.淮安模式
2017年XNUMX月,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等XNUMX個部門聯合頒布了《性侵犯未成年人就業禁止和信息公開制度》 (以下簡稱“系統”)。
根據該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的罪犯的個人信息(未滿18周歲且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除外)將在網站,微信公眾號和司法機構的微信中公開。當局在刑事判決生效後一個月。
披露的個人信息包括罪犯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照片,年齡,性別,案件原因等。
檢察院可以在起訴時提出禁止職業的建議,法院在判決時決定是否採納。 如果該建議獲得通過,將禁止罪犯在服刑或緩刑或假釋期間與未成年人保持密切聯繫。
值得注意的是,慈溪模式一開始就受到批評,因為它侵犯了罪犯的個人隱私,因此,自從頒布以來,沒有披露過任何罪犯的個人信息。 後來,慈溪於2017年修改了其模式,不再向公眾披露此類信息,而是在特定情況下通過申請向特定查詢者披露。 此後,淮安模式也採用了類似的做法。[1]
在地方當局進行上述嘗試之後,《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也藉鑑了這些經驗。
參考:
[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孙静.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机制研究[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29(05):22-28.
提供者: CJO員工貢獻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