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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中國判決:是否侵犯個人隱私?

13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關鍵要點:

  • 中國地方法院在披露中國判決是否侵犯當事人隱私的問題上意見不一。
  • 如易訴蘇州伯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2019)案中指出,雖然當事人無法控制法院對判決書的披露,但可以控制第三方的轉發或傳播,因為個人信息權具有比合法披露的個人信息流通所產生的潛在財產權具有更高的優先級。

披露中國判決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 2020年2021月,蘇州某法院判決對這一問題作出肯定回答。 然而,XNUMX年XNUMX月,北京一家法院在一個非常相似的案件中表達了相反的觀點。

因此,中國法院對此持不同看法。

之前,我們已經介紹過案例 梁訴匯發正信科技有限公司案(2021),其中北京法院說“不”。 有關詳細討論,請閱讀之前的帖子“披露中國法院判決是否侵犯個人隱私?“。

本帖將介紹蘇州法院“是”的案件,即易訴蘇州博達數據技術有限公司(2019)蘇05民終4745號)((2019)蘇05民終4745號)

本案中,被告在其網站上公佈了涉及原告的法院判決書,原告主張被告侵犯了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人格權。

一,案例背景

被告蘇州伯塔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塔”)是一家私營公司,經營著一個名為“啟信寶”(啟信寶,網址為:https://www.qixin.com/)的網站。 被告通過本網站向社會公眾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網站將免費展示公司的一些信息,例如相關訴訟的判決。 被告通過此類免費信息吸引用戶後,為用戶提供有償的優質服務。

2017年,被告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轉發了三份判決書,並在其網站上發布了人民法院公告。 任何人都可以在本網站上搜索和查詢上述文件。

原告易是上述文件的當事人。 上述法律文件分別描述了涉及易某的四起糾紛。

中國裁判文書網和人民法院公告中國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下屬的網站,旨在向公眾公開法院的判決書和相關文件。

原告對其信息披露不滿,認為被告侵犯了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人格權。

因此,原告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在其網站上刪除該法院的判決,並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訴訟請求。 被告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二。 法院意見

一、一審法院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發布涉及原告個人信息的法院判決書侵犯了原告的權利。 在其看來:

(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確保信息安全。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洩露他人個人信息。

(2)被告未經中國裁判文書網主辦單位和中國人民法院公告授權,也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轉載涉案法律文書。 因此,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使用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

(3) Berta的非法使用將不當擴大當事人個人信息的傳播範圍。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

二、二審法院意見

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的判決,並進一步說明了理由。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組織召開了地方人大代表、地方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基層法官代表參加的多次論證會。管轄範圍內的法院。

會議期間,與會人員本著對當事人信息保密的義務進行了討論。 但二審法院並未具體說明其判決中的哪些觀點來自示威會議。

二審法院認為:

(一)被告收集、轉載原告的公開信息是合法的

涉及原告個人信息的判決書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在互聯網上公開。

被告人在其合法業務範圍內從公開渠道收集判決書並轉載,屬於對合法披露信息的合理使用。 至此,被告並未侵犯原告的個人信息權。

(二)被告拒絕原告刪除已披露個人信息的請求是違法的

原告以判決已經公開為由拒絕請求刪除該等判決,構成非法公開使用原告個人信息。

這是因為受控信息傳播的個人信息權比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流轉所產生的潛在財產權益具有更高的優先級。

個人信息受控於個人信息傳播的權利不得因合法披露而被剝奪。 個人信息主體仍有權隨時要求停止傳播已披露的個人信息。

三, 我們的評論

北京和蘇州地方法院對法院公佈的判決書能否由第三方再次公開提出不同意見。

北京法院認為,商業公司使用的判決書信息來自權威司法機構的披露,而非個人授權。 如果公開司法披露的數據不能被社會其他主體轉發或使用,一方面會損害司法公開制度、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其他受司法保護的公共利益。系統; 另一方面,上述數據將被司法機關獨家壟斷,不符合司法數據公有和共享的原則。 因此,其他資料使用者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重複使用所披露的資料。

因此,第三方使用該判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但蘇州法院不同意。 它認為,當事人對個人信息的控制優先於將判決作為公開信息傳播的必要性。 當事人雖然不能控制法院對判決的披露,但可以控制第三方的轉發或傳播。

這再次印證了我們在上一篇文章中的觀點:中國法院仍在仔細尋找這個問題的答案。

 

Photo by 米克豪普特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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