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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15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夢雨餘萌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關鍵要點:

° 性侵犯可能構成強姦罪或強行猥褻罪,中國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中國法律對性騷擾缺乏明確定義。

° 與性騷擾有關的典型案例包括,其中包括帶有性暗示的行為、使他人感到厭惡和/或心理不舒服的行為,或未婚男女之間普遍接受的求愛行為。

° 雖然上海法院審理的性騷擾案件並不多,但阿里巴巴事件表明,中國職場性騷擾在現實中是一匹不同顏色的馬。 

2021 年 XNUMX 月,中國互聯網巨頭阿里巴巴的一名女員工指控其上司性侵。 這一事件引起了媒體的熱烈討論和關注。 #MeToo運動在中國.

性侵犯可能構成強姦罪或強行猥褻罪,我國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但是,對於性騷擾,中國法律還沒有明確的定義。

那麼,在現實案例中,中國法院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 以上海的法院為例,對於此類案件,我們可能略知一二。

相關文章:

2010年代中國職場性騷擾案件

中國立法中的“性騷擾”

一、中國法律文本下的性騷擾

目前,中國法律只要求雇主預防和製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而沒有對性騷擾進行定義。

我國1010年頒布的《民法典》第2020條將“性騷擾”定義為“一個人以口頭、書面語言、形象、身體行為等形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情形”。受害人有權在違背他人意願的情況下,要求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應當在預防、受理、投訴處理、調查處置等方面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遏制操縱職權、隸屬關係等性騷擾行為。”

將“性騷擾”寫入民法典,是中國反職場性騷擾運動的開創性成果。

但是,《民法典》並沒有具體界定“性騷擾”的情形。

事實上,早在2005年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就已經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進行性騷擾。 女性受害人有權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投訴。”

11年《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製止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行為。”

但是,這些具有全國適用性的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界定“性騷擾”一詞。

目前,性騷擾的定義只能在當地的法律法規中看到。 例如,《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上海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修訂2007年,規定“禁止以口頭言論、書面語言、圖像、電子信息、身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進行性騷擾。 女性受害人有權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投訴。 “

那麼,上海法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性騷擾的呢?

二、 上海法院的意見

上海法院審理的性騷擾案件並不多,目前只有75件,其中涉及性騷擾實質、需要法院查明的案件更少。 典型例子如下:

1. 帶有性暗示的行為

在“(2019)滬0115民初第62266號”((2019)滬0115民初62266號)案中,法院認為“一般而言,性騷擾是指不受歡迎的行為、手勢、言語和圖形展示,強姦和其他暴力性犯罪以外的性暗示。” 據此,法院認為,本案中是否發生了符合性騷擾定義的行為,難以確定。

2. 使他人感到厭惡和/或心理不舒服的行為 

在“(2020)滬民申347號”((2020)滬民申347號)案中,法院認為“(行為人)與多名女同事發生肢體接觸,發表不當言論,引起反感,許多女性同事的心理不適和負擔”,這可能構成性騷擾。

3. 感性語言 

在“(2017)滬0101民初第16876號”((2017)滬0101民初16876號)案中,法院認為“向女同事詢問與工作無關的個人信息,用淫穢語言確實是不當的” ,但“不足以構成性騷擾”。

4. 超出普遍接受的未婚男女之間求愛的行為

在“(2020)滬0115民初第4824號”案((2020)滬0115民初4824號)中,法院認為“女同事雖不同意與男方約會,男方卻偷偷帶走了她將工作場所的照片發到朋友圈,稱女同事為“老婆”“我的女朋友”。 這種行為超出了普遍接受的未婚男女之間的求愛”,因此構成“性騷擾”。

三, 我們的評論

上海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可能並不多; 然而,阿里巴巴事件表明,中國職場性騷擾在現實中是一匹不同顏色的馬。 因此,很可能許多受害者尚未向法院提起性騷擾訴訟。

我國《民法典》對性騷擾作了專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了公眾在發生此類事件時應訴諸法律。 我們也會持續關注此類案件的最新進展。

 

Photo by 王貓 on Unsplash

提供者: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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