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布中國第二次禁訴令的法官撰寫了一篇關於標準必要專利(SEP)訴訟中禁訴令的文章。
2021年13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趙千喜在《人民司法》上發表題為《標準必要專利之訴中的禁訴令》的文章《標準必要專利之訴中的禁訴令》 ”(人民司法)(2021年第XNUMX號),介紹了中國的禁訴令。
趙法官是合議庭在小米訴InterDigital(2020)E 01知民初第169-1號((2020)鄂01知民初169號)案中的法官之一。 -訴訟禁令。[1]
值得注意的是,趙法官還是劉麗訴陶麗、童武(2015)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號((2015)鄂武漢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號)的法官。 ),中國首次承認並執行美國判決。 [2] 見之前的帖子, 從而宣告了首先承認並執行美國法院判決的中國法官,詳細討論了適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司法審查。
下面是他的文章的簡要介紹。
一、什麼是禁訴令
“禁訴令”是指禁止當事人向其他法院提起訴訟的命令。 禁訴令主要存在於英美法系國家。
以往,法院主要針對傳統商事糾紛,尤其是海事糾紛,簽發禁訴令。 但是,隨著無線通信技術的發展,特別是3G和4G技術的大規模商用,無線通信領域的平行SEP訴訟數量大幅增加,導致SEP糾紛中禁訴令的必要性以及。
二、 中國相關規定
中國法律對禁訴令沒有具體規定。 在海事和知識產權糾紛中,中國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責令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
中國法院試圖將“停止在他國訴訟或不向他國提起訴訟”納入強制措施“作為或不作為”的範圍。
對於知識產權糾紛,此類強制措施是近年來才逐漸明確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停止訴前專利侵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適用法律問題的要求規定),建立了製度在訴訟前停止專利侵權。
2017年,中國修訂了民事訴訟法(CPL)。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行為保全已成為訴訟保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即根據一方當事人申請行為保全,法院可以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某些行為。
隨後,2018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審查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查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保全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審查知識產權行為保全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 《知識產權案件行為保全規定》),對知識產權糾紛中的行為保全等作出綜合規定。
在中國法律的語境下,行為保全主要是指阻止一方繼續或威脅侵權或違約,以避免對另一方造成額外或加重的損害; 或者禁止一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前為逃避判決而採取的某些行為。
但該條並未具體規定應禁止何種行為。 因此,它的具體範圍可以是高度包容的。
因此,“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可能屬於該條款的範圍。
中國法院試圖通過援引這篇文章來製定禁訴令,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在 Huawei v. Conversant (2019) Zui Gao Fazhi Min Zhong 732, 733 and 734) 中所做的一樣,該案是中國首個禁訴令並為全國地方法院樹立了榜樣。
三、 中國相關案例
在Huawei v. Conversant一案中,華為於2018年XNUMX月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行為並未侵犯Conversant的標準必要專利,並確定本案中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條件。
20年2018月XNUMX日,Conversant在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起訴華為侵犯其標準必要專利。
2019年XNUMX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Conversant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中,杜塞爾多夫法院於 2020 年 XNUMX 月作出了對華為不利的判決。
華為隨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法院責令Conversant在中國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不得申請執行杜塞爾多夫法院作出的停止侵權判決。
2020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華為的申請,並於XNUMX月駁回了Conversant的複議請求。 這是中國第一項禁訴令。
隨後,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也發布了兩起案件的禁訴令:小米訴InterDigital SEP許可糾紛案(2020年2020月); 三星訴愛立信 SEP 許可糾紛案(XNUMX 年 XNUMX 月)。
四、 中國法院如何審查標準必要專利中的禁訴令申請
上述三起案件雖然均涉及限制被申請人在國外法院的訴訟行為,但在禁止行為和禁令範圍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在Huawei v. Conversant一案中,禁令的內容是禁止被申請人申請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停止侵權判決,實際上可以歸類為反執行禁令。
在小米訴InterDigital一案中,禁令是標準的禁訴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對小米產品尋求禁令救濟,禁止被申請人向外國法院申請專利費率裁決。
在三星訴愛立信一案中,這樣的禁令是最具包容性的禁令,不僅包括禁止被申請人針對產品尋求禁令救濟,還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向外國法院申請禁訴禁令。
在上述三起案件中,中國各相關法院均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關於行為保全的規定,根據《知識產權案件行為保全規定》第七條對行為保全審查條件進行分析,同時考慮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特殊性。
根據上述第七條,中國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四個方面:
(一)申請人的主張是否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二)不採取行為保全是否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或者使判決難以執行;
(三)不採取行為保全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和
(四)採取行為保全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中國法院在保留第七條第(二)、(三)、(四)項的同時,不直接適用不符合標準必要專利爭議特徵的第(一)項。 同時,中國法院還考慮了被申請人申請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對中國訴訟的影響,以及採取行為保全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
參考文獻:
[1] 参见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FRAND费率纠纷一案((2020)鄂01知民初169之一),http://www.ipeconomy.cn/index.php/mobile/news/magazine_details/id/1576.html
[2] 參見莉申請人劉利與被申請人陶、童武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訴訟一案(2015)鄂武漢中商外初字第00026號
提供者: 夢雨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