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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進中國與普通法國家之間對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星期四,01年2019月XNUMX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摘要:缺乏國際條約及其適用 事實上的 中國法院的互惠互利是解釋在中國承認和執行的普通法國家的判決數量有限的原因。 因此建議中國改善對等標準,締結更多的指導備忘錄,並加入多邊公約。

迄今為止,中國的判決已得到普通法國家法院(例如美國)的承認或執行。 美國,新加坡,英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 根據1994年至2019年XNUMX月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司法慣例,除離婚判決外,中國法院認可的普通法國家的判決僅適用於以下國家。 新加坡 和 美國。 在中國拒絕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中,六(6)來自普通法國家,主要涉及 英國,澳大利亞,美國和馬來西亞。 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國與普通法國家之間缺乏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雙邊或多邊條約,以及 事實上的 中國司法實踐中的對等。

一,締結雙邊條約的困難

如果中國可以與普通法國家締結雙邊條約,也可以用作合作的方式,但是締結雙邊條約並不容易。            

首先,儘管雙邊條約比多邊條約更容易談判和締結,但簽署和批准雙邊條約的過程既費時又費力。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業司法協助的條約》於9年2001月10日簽署,但是它花了9年才最終於2011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此外,中國還沒有尚未與普通法國家締結有關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雙邊條約。

其次,就外國民事和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條件而言,中國與習慣法國家之間存在一些差異。 以澳大利亞為例,與中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雙邊條約相比,澳大利亞普通法機制要求承認和執行判決的條件更為複雜,特別是在管轄權和對金錢判決的限制方面。[1] ] 一些澳大利亞學者指出,目前尚不清楚中澳締結的雙邊條約是否能促進雙方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 特別是當債權人的利益在澳大利亞判決中不重要時,而判決債務人可能面臨在澳大利亞執行的更大風險時,澳大利亞的立法者也可能會猶豫訂立此類雙邊協議。[2]

二。 不確定度 德法托 互惠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外國有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先例,那麼將來他們的判決有可能在中國法院的基礎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事實上的 互惠。 實際上,中國已經承認並執行了新加坡和美國基於 事實上的 互惠。 但是,2017年有一方當事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賓夕法尼亞州第一司法區費城法院的判決,儘管該申請也是基於承認和執行該判決的先例。美國法院,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中國判決 拒絕承認並執行費城法院的判決 以中美之間不存在條約關係或互惠為由。

在這方面,一些澳大利亞學者認為,儘管可以證明外國法院已經承認並執行了中國的判決,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中國法院都會自動承認與該外國存在對等。 由於中國的互惠條件也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我們只能考慮其他方法來保護澳大利亞判決債權人的利益。[3]

三, 如何促進中國與普通法國家之間對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1.通過指導備忘錄進行雙邊合作

中國和新加坡之間的成功典範是,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基礎上進一步促進雙邊合作。 由於中新雙邊司法協助協定未涵蓋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事項,因此,31年2018月XNUMX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法官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法官Sundaresh Menon法官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於承認和執行商業案件中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稱為是 ),進一步闡明了兩國之間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範圍和條件,從而為未來的司法實踐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導。 根據《諒解備忘錄》第二條,儘管《諒解備忘錄》沒有法律約束力,但無疑在加强两國之間的司法合作和指導兩國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方面的法院實踐方面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2.改善互惠的應用

近年來,外國法院的判決基於中國法院的認可 事實上的 互惠也呈上升趨勢。 從普通法國家對中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來看,澳大利亞法院,加拿大法院,英國法院和美國某些州法院的判決將來可能會被中國法院基於以下事實予以承認和執行: 事實上的 互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拒絕承認並執行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30年2019月4日作出的判決,但其理由主要是濫用了原始判決。[XNUMX]

根據標準 事實上的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互惠 的要求 事實上的 中澳互惠互利。 但是,如果從推定互惠的標準來看,2019年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可能是缺乏互惠的基礎。 但是,由於在中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沒有明確的推定互惠標準,因此該案並不一定影響 事實上的 中澳互惠互利。

但是,從普通法國家對中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來看,互惠並不是要考慮的因素。 他們更多地側重於研究諸如國際管轄權,正當程序,違反自然正義以及外國判決是否為金錢判決之類的問題。 考慮到普通法國家不要求對等才能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因此中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普通法國家的判決時也應適當放寬對等標準,特別是在原籍國沒有先例的情況下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並將兩國之間未來合作與交流的共識作為互惠標準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擔保的若干意見》第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2015]中國法院可以在5年(以下簡稱“一帶一路”建設意見)[XNUMX]要求當事方及其代理人提供另一國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方面的條件,以期考慮如果滿足相應條件,將來中國的判決是否會被另一國承認和執行,這將成為合作與交流的司法共識,因此互惠互利首先會由中國給予。

此外,中國和新加坡之間的MOG也可以作為通過外交渠道建立互惠關係的良好起點。 根據《諒解備忘錄》第6條,中國法院可以承認和執行基於互惠原則的新加坡判決。 [6]這項規定也可以被視為基於“一帶一路”建設意見的對等原則的進一步深化和改進,也可以用於拓寬建立對等關係的途徑。 [7]鑑於一些普通法國家承認並執行了中國的判決,中國可以在事實互惠的基礎上,通過以下方式進一步積極促進和澄清與相關普通法國家的對等關係:備忘錄或司法共識,提高對等適用的確定性,並進一步促進中國與普通法國家之間民事和商業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

3.促進多邊條約

2005年《海牙法院選擇公約》是21世紀國際社會關於管轄權以及承認和執行民事和商事判決的最重要公約,實質上是關於承認和執行基於選擇權利的判決的公約。法院協議。[8] 《公約》的關鍵條款與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有關。 締約國必須承擔承認和執行選定法院作出的判決的義務,從而為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提供明確和統一的法律基礎。[9] 中國於2017年XNUMX月簽署了該公約,但尚未批准該公約。 對於普通法國家,該公約已對新加坡和英國生效,而美國已簽署該公約。 如果中國批准《海牙法院選擇公約》,將來中國與一些習慣法國家之間對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將有多邊規則基礎,與此同時,互惠原則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增加。被避免。

在2年2019月XNUMX日的外交會議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了《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關於民事和商業事務的判決的公約》(以下簡稱《判決公約》)。 《判決公約》一旦生效並在未來實施,將對世界範圍內民事和商業判決的自由流通產生深遠的影響,也將給承認和執行機制帶來更多的機遇和挑戰。在中國的判決。 根據《審判公約》,鑑於可以承認和執行的判決範圍廣泛,而且被告反對承認和執行的機會有限,因此,《審判公約》無疑為中國之間的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和普通法國家。

 

參考文獻:

[1]見理查德·加內特,“在承認和執行判決中增加澳大利亞和中國之間的合作”,(2018年)《墨爾本國際法》第19頁,第5頁。 XNUMX,

[2]見理查德·加內特,“在承認和執行判決中增加澳大利亞和中國之間的合作”,(2018)19《墨爾本國際法雜誌》,第5-6頁。

[3]見理查德·加內特,“在承認和執行判決中增加澳大利亞與中國之間的合作”,(2018),《墨爾本國際法》,第19頁。 8。

[4] Xu v Wang,[2019] VSC 269,第183段。 XNUMX。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某些意見》第6條:“在沿線一些國家尚未與法定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根據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法發〔2015〕9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於承認與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第6條:“目前尚無相關一方判決可在另一方法院承認與執行的條約。在此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可以在互惠基礎上,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承認與執行新加坡法院的判決。”

[7]見沉紅雨:《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若干疑難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 2018年第5期,第15頁。

[8]參見肖永平,朱磊主編:《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之考量》,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32頁。

[9]參見肖永平:《批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利弊分析及內部的對策》,載《武大國際法評論》 2017年第5期,第2頁。

提供者: 王亞涵王雅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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