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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強制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和不可抗力

11年2020月XNUMX日,星期六
分類: Insights
提供者: 張健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如果外國法庭拒絕與冠狀病毒(COVID-19)大流行有關的不可抗力要求,中國法院如何看待仲裁裁決? 
 

以前的帖子,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已發布有關COVID-19的不可抗力證書。 在大流行情況下,此類證明可用作重要證據。 但是,外國仲裁庭不一定會承認不可抗力的存在,也不一定會由於這種證據而確定違約方免於承擔責任。

當外國仲裁庭拒絕接受貿促會頒發的不可抗力證書時,中國法院是否會基於公共政策而拒絕承認和執行此類仲裁裁決?

答案是不。

一 介紹

根據最近的媒體報導,荷蘭皇家殼牌公司和法國道達爾集團已經宣布,他們拒絕接受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兩家公司的液化天然氣的購買者)發出的不可抗力通知。 自COVID-19爆發以來,這是國際供應商第一次否認中國買家要求撤銷合同的主張。

考慮到中國企業通常選擇仲裁來解決涉外業務中的爭議,如果他們擁有上述貿促會證書並要求國際仲裁免除責任,但仲裁庭不支持該主張,則該仲裁裁決能否得到承認並得到仲裁裁決的認可?由中國法院強制執行?

我認為,即使貿促會出示了不可抗力證明,主張不可抗力的一方也不能免除舉證責任。 實際上,這些證書不能被視為確鑿的證據,噹噹事方援引不可抗力的辯護/辯護時,它們最多只能用作表面證據。 原因是,貿促會更多地是一個非政府組織,而不是政府組織。 正如其官方網站所示,貿促會也被稱為中國國際商會。 作為國家對外貿易和投資促進機構,貿促會的服務之一是簽發商業證書,以證明與商業活動有關的文件和事實。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的不可抗力證書是為了確認COVID-19與不可抗力評估有關的事實,但為了確定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以及未履行合同的當事方是否可以免除責任,仲裁庭仍然需要逐案審查適用法律和合同規定。

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決定證據可採性的權力屬於仲裁庭,仲裁庭可以運用其酌處權評估貿促會簽發的證書。 如果仲裁庭拒絕接受這些證明,法院將不再審查這些事項。 在 中國的司法實踐 在承認和執行外國裁決方面,公共政策的解釋和適用範圍狹窄,中國法院不太可能以此為由拒絕執行。

二。 國際仲裁中關於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和適用法律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術語,其起源是法國民法典。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八版)的定義,不可抗力是既無法預期也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效果。 該術語既包括自然行為(例如洪水和颶風)又包括人的行為(例如暴動,罷工和戰爭)。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項合同條款,在履約變得不可能或不可行時,尤其是由於當事方無法預料,避免或控制的事件或影響而分配風險的合同條款。

在中國法院或國際仲裁中確定不可抗力問題時,第一個關鍵因素是合同條款,如果合同中沒有此類條款,則仲裁庭需要從適用法律中查找相關條款。 由於不可抗力是起源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概念,因此,如果適用法律是大陸法,即使當事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此類規定,仲裁庭仍可以承認此類訴狀。 但是,在普通法制度下,最好在合同中盡可能詳細地描述不可抗力的情況,而不是一般性地使用諸如“本合同受不可抗力條款約束”之類的措辭。 如果未在其中規定“冠狀病毒大流行”或“政府的控制措施”或“公共衛生事件”,則普通法法院通常將根據判例和普通法體系的基本原則作出判決。

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已經在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不可抗力。 更具體地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80條的規定,“如果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民事義務的,受影響的一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進一步規定,不可抗力具有“三個屬性”-不可預見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如果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 可以看出,如果適用中國法律,即使當事各方不同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他們也可以根據以下規定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責任:發生不可預見的,不可避免的和無法克服的事件的法律。 但是,即使貿促會已為此簽發了證書,中國企業仍然需要向法院或仲裁庭證明,無法消除大流行的影響,才可以免除其義務。

但是,在普通法制度下,沒有關於不可抗力的成文法。 由實際案例發展而來的不可能,實用和合同履行受挫的司法實踐與民法體系中的不可抗力具有相同的作用,但要滿足它們的適用條件則更加困難。 根據英國法律,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例如罷工或持續時間未知的出口禁令),則當事方仍必須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只有履行時間可以延長或延遲。 只有當變更足以使合同受挫時,方才可以免除義務。 但是,很難滿足合同挫折的適用條件,其結果是殺死有效的合同。

此外,如果當事各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國際公約和商業慣例,則應適用相關規定。 例如,《銷售公約》第79條第1款規定:“當事方證明失敗是由於其無法控制的障礙造成的,並且無法合理預期他方不履行任何義務,則該方不承擔責任。在訂立合同時已考慮到這一障礙,或已避免或克服了該障礙或其後果。” 即使《銷售公約》沒有直接規定不可抗力,但障礙條款的效力與不可抗力相似。 此外,《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業合同原則》(7.1.7年)第2016條,《歐洲競爭法》第8.108條,《歐洲合同法原則》,《國際商會不可抗力和困難條款》 2003年及其更新的2020年版均規定了不可抗力條款。

因此,在評估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規則時,考慮到合同的自治原則在民法系和普通法系中均得到遵守,有必要首先找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明示條款在合同中; 其次,如果沒有這些條款,則必鬚根據適用法律判斷不可抗力規則是否直接適用; 或根據合同適用法律以及相關公約和慣例的規定作出判斷。

與國內仲裁相比,國際仲裁通常在一個“中立”的國家進行,這意味著仲裁的任何一方都沒有營業地或住所。[1] 但是,席位法和治國法是可分離的問題,不一定是相同的。 管轄所討論的實質性問題的法律(並以各種名稱出現,包括“適用法律”,“管轄法律”或有時稱為“適當法律”)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 在中國,涉外仲裁中,當事各方就管轄法律和仲裁地的不同組合達成協議並不陌生。 [2]

例如,很可能要求設在北京或上海的仲裁庭適用紐約法作為合同的適用法或實體法。 該“適用”或“實體”法律通常是當事各方在合同中選擇的指定的國內法律制度。 但這不一定是這樣。 當事人或默認情況下代表當事人的仲裁庭可以選擇其他法律制度,例如國內法和國際公法的融合,或者稱為“國際貿易法”,“跨國法”的規則的集合”,即“現代法律商人”(所謂的lex mercatoria)。 在CIETAC仲裁中,將CISG和UNIDROIT原則指定為適用規則非常普遍,並且在執行此類裁決方面沒有任何困難。 因此,我們可以說,即使是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方仍可以將外國法律規定為適用法律,而不是中國法律。

三, 中國法院如何看待不可抗力證書

一世。 在中國的國內訴訟中

中國貿促會已收集並發布了有關不可抗力證書的一系列案件彙編。 [3]在中國法院,此類證明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但是,即使在中國法院,這些證書也可能不會產生絕對效力。 不可抗力證書的有效程度取決於合同的適用法律。 根據香港法律,如果合同對不可抗力事項保持沉默,則締約一方將需要證明該流行病使合同的目的受挫。[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證據的新規定》(10年)第2019條,當事人無需證明以下事實:(i)法律自然,定理和定律; (ii)眾所周知的事實;……由於該流行病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各方無需在中國法院獲得CCPIT證書,但他們仍需證明COVID-19造成了損害並且其未-履行合同。

ii。 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情況下

中國法院是否會援引公共政策豁免來拒絕執行?

答案是不。

《中國司法觀察報》於2020年XNUMX月發表了一篇文章,該文章討論了唯一的 兩種情況 中國法院以公共政策為由拒絕執行外國裁決,例如Hemofarm(2008)案和Palmer Maritime Inc.案,均判定無視司法主權可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 [5] 總體而言,中國法院對公共政策的解釋非常狹narrow。 即使外國裁決違反了中國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或對中國法律的誤解或評估不當,我們也不會輕易得出這樣的結論:此類外國裁決違反了公共政策。

IV。 企業如何索賠COVID-19造成的不可抗力

COVID-19和SARS都涉及不可抗力。 對於中國法院,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後,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證據,以證明有關事實,包括:(1)該事件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條款中定義的事件。 (根據合同或法律); (2)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是否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 (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是否已經採取措施避免或減輕其影響,但仍無法履行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一方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其潛在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關於如何證明和提供哪種證明,法律沒有明確說明。 相關的國家法律,公約和慣例中沒有關於此類舉證責任的規定。

在當前的大流行情況下,相關企業是否必須向貿促會申請證書,並在發送不可抗力通知後立即或同時向對方展示? 我認為,這種證書很重要,但不是必需的。 這取決於不同的情況:

首先,如果是純粹的國內商業活動,則無需獲取此類證書。 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省或市政府發布的推遲恢復工作的通知都是公開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10條,“當事人無需證明以下事實:……(2)眾所周知的事實”。 因此,國內法院或仲裁機構不需要證書即可確定相關事實。

其次,就國外商業活動而言,某些外國政府,商會,企業,法院或仲裁機構可能不承認國內企業的不可抗力聲明,因此需要有可信證據的證明文件。 但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的不可抗力證書僅是事實的證明,證明有關材料證明的客觀事實是真實的。 除了此類事實證明之外,還需要其他相關證據,例如政府公告和媒體信息。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CPC)認為,貿促會發布的不可抗力證據不是結論性的,JCPC仍有權自行決定有關各方是否可以根據事實援引不可抗力辯護。

此外,是否需要提供這些證書也應受合同條款的約束,即,這些條款是否明確要求在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文件時必鬚髮出該證書作為證據。 如果合同條款沒有明確要求,則不需要證書。

 

 

[1] Nigel Blackaby等人,《國際仲裁的雷德芬和亨特》,第六版,牛津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66頁。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9)滬高民(四)海終字第58號

[3]貿易促會不可抗力事實性案例彙編(一),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324/2020/0304/1244780/content_1244780.htm,最後一次訪問是2年2020月XNUMX日。

[4] Perkins Coie LLP,“ SARS是不可抗力事件嗎? 《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概述》,https://www.martindale.com/business-law/article_Perkins-Coie-LLP_13314.htm,最後訪問時間為2年2020月XNUMX日。

[5]孟玉,《中國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法院如何運用公共政策?》,https://www.chinajusticeobserver.com/a/judicial-review-of-arbitral-awards-in-china-how-courts -apply-public-policy,最後一次訪問是在2年2020月XNUMX日。

 

尼克·博爾頓(https://unsplash.com/@nickrbolton)在Unsplash上​​的封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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