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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能否向中國法院尋求保全措施? - 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突破系列(九)

15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CJ觀察員

頭像

 

關鍵要點:

  • 2021年會議紀要規定了申請人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中是否可以尋求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規則。
  • 是的,當事人可以在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之後(甚至之前)直接向中國法院尋求財產保留。
  • 申請人應當提供財產保全擔保,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相關文章:

 

2022年,中國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涉外判決執行司法政策,開啟了中國判決收集的新時代。

司法政策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法院(SPC)於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為“中國系列裁判文書收集突破',本帖介紹了39年會議紀要第2021條,其中規定了申請人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中是否可以尋求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規則。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39年會議紀要【保全措施】第2021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本法規定執行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申請人應當提供財產保全擔保,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解讀

1.申請人可以請求中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臨時措施在中國通常被稱為“保全措施”。

就判決的承認和執行而言,保全措施是指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未來的判決可能因被申請人的原因難以執行的情況下,對被申請人採取的某些措施。

在這種情況下,保護措施大致可分為兩類:

(一)財產保全,是指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

(二)行為保全,是指責令被申請人做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做出某些行為。

鑑於申請人的主要訴求是利用被申請人的可執行財產清償判決債務,財產保全是判決承認和執行案件中最常用的保全措施。

2. 保全措施在判決執行案件中至關重要

在中國,被判定債務人逃避被判定債務的情況並不少見。 許多判定債務人一旦發現可能敗訴或被財產執行,就會迅速轉移、隱藏、變賣或損壞其資產。 這大大降低了判決債權人勝訴後的償還率。

因此,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很多原告在提起訴訟之後(甚至之前)都會立即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以控制財產為目的向法院申請執行判決也是如此。盡快通知判定債務人。

此前,對於申請人是否可以在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案件中申請保全措施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法院對此問題的看法也不盡相同。 這使申請人對是否可以訴諸這種機制失去了合理的期望。

現在,2021年會議總結正式承認這一機制,以保護申請人的利益。

三、中國法院可以採取哪些具體措施?

在財產保全方面,申請人可以請求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在法律上可行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的可執行財產。 

一旦財產受到此類措施,被訴人往往無法轉讓、出售、控製或使用該財產,直到法院使用該財產清償判決債務。

4. 申請人需要為此支付什麼價格?

法院可以根據保全措施申請人的申請,要求申請人提供保證,以免申請人濫用保全措施。

申請人可以用自己的財產向法院提供擔保,也可以請求金融機構代為擔保。 目前國內很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都可以提供此類服務。

 

 

Photo by 望覺 on Unsplash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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