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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在外國執行判決中如何認定互惠——中國裁判文書收集的突破(三)

03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類: Insights
責任編輯: 林海斌林海斌

頭像

關鍵要點:

  • 2021 年會議總結引入了確定互惠的新標準,取代了之前的 事實上的 互惠檢驗和推定互惠。
  • 新的互惠標準包括三個測試,即, 法理上 互惠、相互理解或共識,以及無一例外的相互承諾,這也與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可能的外展相吻合。
  • 中國法院需要逐案審查互惠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擁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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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國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涉外判決執行司法政策,開啟了中國判決收集的新時代。

司法政策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2021年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法院(SPC)於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為“中國系列裁判文書收集突破',這篇文章介紹了 44 年會議摘要的第 2 條和第 49 條第 2021 款,解決了新引入的確定互惠標準,該標準取代了之前的標準。 事實上的 互惠檢驗和推定互惠。

中國法院在確定互惠性方面繼續放寬規則,這是確保努力為外國判決打開大門的重要舉措。

2021年會議摘要文本

44年會議紀要第四十四條【承認互惠】:

“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裁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承認互惠:

(一)中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根據外國法院所在國法律可以被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二)中國與判決法院所在國達成互惠諒解或者共識的; 要么

(三)判決法院所在國通過外交途徑對中國作出對等承諾或者中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判決法院所在地國家作出對等承諾,且無證據表明作出判決的法院所在國以不互惠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的判決、裁定。

中國法院應當逐案審查確定是否存在互惠。”

2年會議紀要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備案和通知機制】:

“人民法院對按照對等原則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前,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本轄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擬處理意見的,應當將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上述裁定須經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後方可作出。

解讀

一、中國法院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對互惠進行審查?

快速回答是針對“非條約管轄區”做出的判決。

如果外國判決是在未與中國簽訂相關國際或雙邊條約的國家作出的,也稱為“非條約管轄區”,中國法院必須首先確定該國與中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 如果存在互惠,中國法院將進一步審查承認和執行判決的申請。

因此,對於不屬於與中國簽訂相關國際或雙邊條約的35個國家中的其他國家,中國法院的首要任務是確定作出判決的國家與中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

有關包含外國判決執行條款的35個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更多信息,請閱讀'中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清單(包括執行外國判決)“。 

二、 中國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承認判決地國與中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

2021 年會議摘要引入了確定互惠的新標準,取代了之前的事實上的互惠測試和推定互惠。 

新標準包括三個互惠測試,即, 法理上 互惠、相互理解或共識,以及無一例外的相互承諾,這也與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可能的外展相吻合。

1. 法律互惠

如果根據作出判決的國家的法律,中國的民商事判決可以得到該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那麼中國法院也將承認其判決。

這是中國法院首次受理 法理上 互惠,這與德國、日本和韓國等許多其他國家的現行做法相似。

在此之前,中國法院很少提及 法理上 互惠。 目前,法院裁決中首次提及法理互惠的唯一案例是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訴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2019)滬01協外人第22號 ((2019)滬01協外認22號)。

2. 相互理解或共識

如果中國與被判決國相互理解或達成共識,中國可以承認和執行該國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簽署 關於商業案件中金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指導備忘錄 (MOG) 於 2018 年確認中國法院可以在互惠的基礎上承認和執行新加坡的判決。

MOG 可能是中國法院在“相互理解或共識”方面的第一次(也是迄今為止)嘗試。 

MOG 最早由中國法院於 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 訴 Suntech Power Investment Pte. 有限公司 (2019),新加坡判決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案例。

在這種模式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最高法院簽署類似的備忘錄,雙方才能打開相互承認判決的大門,省去簽署雙邊條約的麻煩。 這大大降低了中國法院便利判決跨境“移動”的門檻。

3.互惠承諾無一例外

如果中國或被判決國通過外交途徑作出對等承諾,被判決國沒有以不存在互惠為由拒絕承認中國判決的,中國法院可以承認並執行該國的判決。

“對等承諾”是兩國通過外交渠道開展的合作。 相比之下,“相互理解或共識”是兩國司法部門之間的合作。 這使得外交部門能夠為促進判決的可移植性做出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中作出了對等承諾,即《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9號)(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 ”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發現任何一個國家對中國有這樣的承諾。

三、 以前的互惠標準將何去何從?

2021年會議紀要徹底摒棄了中國法院以往的互惠做法——事實上的互惠和推定的互惠。 以前的互惠標準是否還會影響中國法院對互惠的認定?

1.事實上的互惠

2021年會議紀要前,中國法院通過 事實上的 互惠,即只有當外國法院先前承認並執行過中國的判決時,中國法院才會承認兩國之間存在互惠,並進一步承認和執行該外國的判決。

中國法院在什麼情況下不予受理 事實上的 互惠? 在某些情況下,中國法院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認為兩國不存在互惠:

(一)外國法院以不互惠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

(二)外國法院因不受理中國判決而沒有機會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的;

迄今為止,中國法院均以事實互惠為由承認外國判決。

2. 假定互惠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其司法政策《南寧宣言》中提出互惠推定原則,如果外國法院以互惠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的民商事判決,如果沒有先例,則兩國之間存在互惠。兩國。

互惠推定事實上推翻了上述中國法院否認事實互惠的情形B,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放開了事實互惠的標準。

然而,迄今為止,中國法院尚未以互惠推定為由承認外國判決。

四。 中國法院將逐案審查互惠是否存在,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裁決。

就中國與其他國家在承認和執行判決方面的互惠關係而言,互惠的存在並不是一勞永逸的。 中國法院需要逐案審查互惠的存在。

受理申請的地方法院認為中國與作出判決的國家之間存在互惠關係的,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即地方法院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告,在基於此觀點正式作出裁決之前予以確認。

高級人民法院如同意擬提出的處理意見,需進一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問題上擁有最終決定權。

換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對承認互惠的存在擁有最終決定權。

 

 

 

 

提供者: 國棟杜杜國棟 , 夢雨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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