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 2020 月 2019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XNUMX 年)》(《報告》),其中第一部分介紹了與仲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書》)。中國。
此類文書代表了中國仲裁的綜合法律框架。
《中國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2019》亮點:
根據我們的理解,我們對報告中提到的工具進行了重新整理和整理,現提供以下鏈接到這些工具的全文。
一、一般法律規定
《仲裁法》於1994年頒布,分別於2009年和2017年修訂。 最新版本於1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中國民事訴訟法於1991年頒布,並分別於2007年、2012年和2017年進行了修訂。 最新修訂於1年2017月28日生效。本法共分四部分XNUMX章,第二十六章為仲裁。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次《仲裁法司法解釋》是我國仲裁司法審查制度在《仲裁法》實施後逐步探索完善後進入新時代的里程碑。
二、 政府和司法機構發布的支持仲裁的政策
1. 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2009)
《意見》規範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銜接機制。 它還明確司法機關應支持和推動包括商事仲裁在內的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2016年)關於《中國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
《意見》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仲裁機構的聯繫。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若干意見(2015)關於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
《意見》提出,要加強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當事人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 探索完善司法審查程序,建立統一的司法審查標準,支持撤銷和拒絕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仲裁發展。 實行商事、海事仲裁案件司法審查集中審查工作機制,確保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審查統一標準。
4. 關於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2016)關於為自由試驗貿易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支持仲裁的具體措施見《關於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第九條。
5. 關於完善仲裁制度增強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2018年)
6. 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19)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鼓勵中國內地仲裁機構與其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仲裁機構建立聯合仲裁機制。 探索按照自貿試驗區註冊企業約定的特殊仲裁規則,由專人在中國大陸特殊地點仲裁解決相關爭議的模式,支持境外仲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提供仲裁服務。
7. 上海法院進一步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2019) 上海法院進一步推進法治營商環境建設方案
加大司法力度,擴大營商環境改革措施的廣度和深度,力爭保持上海在商事爭議解決領域的全球領先地位,使上海成為世界上成本最低的城市之一。 , 商業糾紛解決的最佳質量和最高司法信譽。
8.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框架方案(2019)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視野
允許境外知名仲裁和爭議解決機構在上海司法局註冊、司法部備案的臨港新片區內設立經營機構,為發生的民商事糾紛提供仲裁服務在國際商務、海事、投資等領域。
9.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管理辦法(2019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辦法)
境外知名仲裁和爭議解決機構經上海市司法局登記並報司法部備案後,可在臨港新片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就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在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
10. 海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特區設立的營業所管理辦法(2019)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管理方法
為規範境外仲裁機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內設立的營業機構登記及其經營活動,制定本管理辦法。
11. 關於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19年)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意見提供建設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中方支持上海建設亞太仲裁中心。 支持臨港新片區仲裁制度改革創新,支持境外註冊仲裁機構在臨港新片區仲裁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的民商事糾紛.
三、 仲裁司法審查的法律規範
1. 關於中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86年)的決定
2. 關於執行《承認和執行中國加入的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87年)關於執行保障的《承認及執行外國合同條約》的通知的通知》
3. 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涉外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事項問題的通知(1995)關於處理與涉外及外國調查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規定,涉及涉外仲裁協議效力、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等案件,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報送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它位於任何時候即將否認有效性、拒絕承認或拒絕執行。 高級人民法院對不予效力、不予承認和/或不執行的決定表示同意的,應當將意見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4. 關於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1998)關於撤銷涉外有關事項的通知
該通知將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納入“內部報告製度”。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集中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17年)關於司法審查部門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建立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集中辦案機制。 在此之前,仲裁司法審查的主要問題是國內仲裁的司法審查分散在不同層次、不同法院和分庭,容易造成審查實踐的不統一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司法審查仲裁案件核實有關問題的有關規定(2017年)關於司法審查有關案件報核問題的規定
本規定建立了司法審查中的仲裁案件核實申請制度。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7年)關於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該規定體現了友好、便捷、國際仲裁司法審查的基本理念,樹立了我國“國際仲裁友好管轄區”的國際形象。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
本規定從法律文書執行的角度對仲裁裁決的執行審查作出規定。
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協議載有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但我國締結和參加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 國際商事法庭和仲裁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8年)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實[2018]11號),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國際商事法庭(以下簡稱“中商會”)在深圳和西安正式成立。
2. 關於確定首批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多元化解決機制(2018)的國際商事仲裁調解機構的通知調解機構的通知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I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等五家仲裁機構,以及兩家調解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調解中心和上海貿易商事調解中心(SCMC)等機構被納入“一站式”機制。
提供者: 夢雨餘萌